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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邱
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460027 * * * * * 1329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六角前村委会邱家村
案例介绍:关于被执行人海南中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琼0107民初第6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3)京0107第54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村信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754.72元、利息29.92元,共计1784.64元及逾期利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础,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按年利率24%计算);2.向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联系电话:唐法官(0898)6587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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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六角圹村委会邱家村的邱勋丽,琼山法院催你尽快履行法律义务(5748)":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93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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