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21年民法典对老赖,2021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债务

21年民法典对老赖,2021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债务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10个月后,最高法第24条的新司法解释终于写入了婚姻家庭民法典草案。

去年8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首次审议婚姻家庭法草案时,“24条”公益团体的负责人李、方慧(化名)等人一直呼吁进一步完善新的司法解释第24条。在6月底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NPC)第11次会议上,婚姻家庭民法典的第二稿终于实现了他们的愿望,但他们并不满意。

他们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万人签名信,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案审查,推动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

“我们发现新的司法解释第24条还有漏洞,所以希望民法典确定的夫妻债务规则能堵住漏洞”,方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别人叫我们‘老赖’,是因为我们负债累累,上了失信人名单。我们知道这个过程有多痛苦,所以对我们这样的‘老赖’期望少一些。”

谁会作证?

方慧至今还背负着五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官司,她是被告。“现在只有5起诉讼,少了很多。三年前,我不知道自己是多少诉讼的被告,只知道自己背负着304万的巨额债务。”

方慧以前经营一家小型家庭旅馆,收入稳定。然而,2016年7月的一天,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开投资公司的前夫涉嫌非法集资“跑路”借钱。债权人称债务是她离婚前产生的,要求她一起偿还。之后法院传票雪片般飞来,她的债务迅速增加到304万。“整个人都崩溃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以为我就这么死了。”

她开始每天跑法院,但是几乎所有的官司都输了。直到2018年1月,第24条新司法解释颁布,才终于迎来转机。“有的官司赢了,法院最后认定我是欠债的一方,不共同偿还责任。但还是有官司败诉的。比如现在正在重审的那五起诉讼。”

方慧很奇怪,她给法庭的证据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有的胜诉有的败诉。“有一个问题。法官一直要求我证明前夫借的钱不是用于家庭日常所需,然后根据我的证据来推断。但我不知道这些债务是怎么来的。我怎么能证明我不知道的呢?”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游志龙,曾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婚姻家庭立法研究。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方辉的遭遇在于,新司法解释第24条并未明确“以个人名义发生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举证责任承担者。“这是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第一大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识别‘用于家庭日常需求的债务’非常重要。”游志龙说,按照上述条款的逻辑,“为家庭日常所需而发生的债务,取决于法官的认定。”但法官的认定要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依据。没有明确的当事人举证责任,法官就无法准确认定。如果仅仅依靠法官自由心证,我们很容易找到方辉的经历,相似的案件,同样的证据,但是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决。

他举例说,一对夫妻,每个月总收入1万元,丈夫一个人借了5000元用于赌博。债主和丈夫都坚称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妻子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依据数额,法官可能会认为数额不大,认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直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在他看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必须明确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既然债权人或者丈夫主张‘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证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或者丈夫承担”。

“小假设”的陷阱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婚姻家庭民法典草案的第二天,中国婚姻法学会主任王俐人收到了一位妇女的求助信。王俐人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十几年,接触过很多欠债的当事人,但还是被这个女人的经历感动了。

该女子称,4年前,她在短短3个月内陷入多起民间借贷官司,才发现离婚前,丈夫在5个月内疯狂借款巨额,不计利息,本金近400万。她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这些债务可疑。最大一笔“借款”当天就被前夫转到了张某的账户上,张某和他的债权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

她怀疑前夫与他人恶意串通,让她承担巨额债务,但由于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法院仍判决她共同偿还。她上了失信者的名单,房产和汽车被迫相继拍卖,生意不得不关门。

第二十四条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她提起了再审,但是案件已经过了再审期。更重要的是,她拿不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在信中,她向王俐人寻求帮助。“我该怎么办?我请求王法官帮助我。”

“还有很多这样的负债方,”王俐人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举证责任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认为,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无需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债务人的配偶认为不是共同债务,则由配偶承担。

“但是,未参与债务结论且不知情的配偶如何证明?”王俐人说,上述处理导致了一个问题:小额扣除。小额债务只要符合当地民众普遍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就被推定为连带债务。东部某省高院曾出台规定,20万元以内的债务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果这个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打出“贷款20万,不需要配偶签字”的广告。

“小额扣款存在很大问题,可能成为大额贷款的‘漏斗’。借款人可能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多次恶意借款,然后抛给配偶。”

王俐人认为,与第24条相比,第24条的新司法解释有了很大进步,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司法解释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对夫妻债务的规则进行更加完善的设计,明确“为家庭日常所需”的举证责任,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可回避的问题。

有争议的“联合生产和管理”

上个月,方辉的一处房产因为败诉被迫拍卖。她说,这套房产是她父亲在90年代买的,2009年后升值很快。现在法院认定价值200多万。房产的所有人只有她自己,不知道她前夫什么时候变成了共有人。同意离婚时,她要了这套房,前夫又要了一套房和一辆车。

她清楚地记得判决的每一个字。虽然法院认定她没有实际办理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她在离婚时分割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她父亲支付货款的证据不被法院接受,因为她有两个哥哥。她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她有足够的个人收入来源购买这套房产。最后,法院认为,这套房产是她前夫用经营收入购买的,离婚时分割给她。前夫因生意产生的债务,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另一个对我不利的证据。我前夫开的公司营业执照上有我的名字。虽然我根本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法院还是认为我参与了前夫的经营活动,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就问法官,这是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吗?”方慧说,房产拍卖那天,她很迷茫。“我躺在床上,慢慢平静下来接受现实。我父亲几年前就走了,现在他留给我的遗产也没了。”

方辉的“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是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第二大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采用了同样的表述。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游志龙说,由于界定问题,一些所谓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并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造成不知情、无灵感的配偶负债的情况,成为债务人损害不知情、无灵感的配偶利益的借口和理由。

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很多。借款人之前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之后又借了很多钱。这些债务无论是否实际用于经营,都直接确认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就像方辉一样,借款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的配偶的名字直接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做了10年基层法院院长,接触了大量夫妻债务案件。他认为,“共同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限定,夫妻应当实际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同’不能一概而论、扩大化。”

马贤兴解释说,相关书面文件中只出现了配偶的名字或者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参与任何生产经营,所以不能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简单的判决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婚姻家庭法草案时,也有委员持相同观点。王委员指出,如果没有准确、科学的界定,将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共同债务的前提,容易导致不知情、不知情的一方负债。

联署和联署堵住“债务”漏洞

方辉在很多诉讼的判决书中经常看到一句话,“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法律必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一点我理解并支持。问题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能以牺牲善意债务人的利益为代价。”

游志龙表示,立法者必须在保护债权人和防止“欠债”之间找到平衡。“这个平衡点很难找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必须坚持正义的价值取向。就婚内债务而言,必须优先考虑正义的价值原则,即债务人的配偶不应是无辜的,应当优先考虑。”

他建议,为了解决举证责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这两大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以采用这样的设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的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2)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承担的债务;(三)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约定或者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

全国人大代表陈也持同样的观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由她牵头,32名代表联名签署提交了《关于完善民法典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提案》,对夫妻债务认定规则采用了同样的设计。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新的司法解释第24条存在一些疏漏和模糊之处,如举证责任的界定、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等,需要民法典立法予以完善和补充。

而马先兴则认为,平衡点并不难找到,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坚持连带债务、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坚持债权的标准化。归根结底是一个规范债权等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过去我们处理婚内债务纠纷犯了太多的错误,就是只讲保护债权,不讲规范债权。

“目前有些银行对已婚个人发放贷款,夫妻双方都去银行柜台面签,还要拍照留存。这种规范民事行为的做法值得借鉴。”马先兴表示,债权风险防范最好的防范和保护是规范,从源头实施保护才是治本之策。

这几天,方慧和她的朋友们开始给全国人大常委会(NPC)等机构写信,呼吁民法典的婚姻家庭部分堵塞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漏洞。“几年前,我们给人大常委会写了许多信,只有打印机的硒鼓在一年半内换成了10个。结果很好,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了。所以这一次,我也相信民法典会制定出更完善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

[链接]

婚姻家庭法典第二稿确定的婚内债务规则。

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以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澍,新京报首席记者,编辑陈思

校对刘军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21年民法典对老赖,2021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债务":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9204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