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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1.基本案情:原告、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生女儿李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出生。

原、被告于2012年6月开始分居。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刘冬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称,原告李某某及原告父母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在宁波市江东区光华城小区租房居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办事处建设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称,上述四人自2013年6月起,在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家属院一房间居住。

双方婚生女儿李某某,出生后由原、被告、原告父母共同抚养。原、被告分居后,李某某与原告及其父母同住。原告主张对婚生女儿李某某的抚养权,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银行账户、社保清单、原告父母的资格证明、照片、录音、原告母亲写的日记、信件等。,用以证明原告月收入14000元左右,且有婚前财产,有抚养女儿的能力和条件,原告父母能协助原告照顾好李某某。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每月可以探望李一次。

被告还主张抚养婚生女儿李某某。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原告每月可探望李某某2-3次。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 .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深圳市节育手术证明:显示被告人王于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16日因子宫肌瘤及绝育手术在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小结的诊疗记录上写着:“患者经过多方考虑选择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术中同时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证明它不能生育。2.保险凭证,用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为其女儿购买了保险。3.天线宝宝儿童娱乐教育中心会员服务协议,用以证明被告为其女儿提供早教服务。4.原告母亲的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证明原告母亲身体不好。5.保姆的录音文件证明原告在原、被告分居后没有照顾好女儿。6.劳动合同,证明其有抚养女儿的能力。

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5月26日与深圳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小额贷款合同,向该公司借款2万元。2010年12月22日,原告代被告向公司偿还借款。2012年3月30日,被告与深圳证大快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贷款合同》和《委托银行催收协议》,其中《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整;贷款用于生活急需;贷款期限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18日;贷款利率为月,月贷款利率为1%;手续费800元,在第一个月还款日连同贷款本息一并收取。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先扣手续费;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的1.3%计算,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即每月管理费52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2013年1月9日,深圳大众罗湖分局下达《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在讯问笔录中,被告人王某确认其透支建行信用卡本金192628.12元,利息11505.15元,滞纳金24413.69元,共计228546.96元,并表示“要以债务逼迫老公离婚”。

2.裁判结果:因被告与被诉人均主张李某某的抚养权,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考量:1。李某某出生后,与被告、原告父母同住,2012年6月分居后,与原告及其父母同住。李还年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李的健康成长。2.被告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万元无力偿还后,又向高利贷者借款,曾欠银行信用卡20多万元。他的经济状况令人担忧,不适合抚养孩子。相比之下,原告有稳定的收入,拥有房屋,可以为其女儿李某某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保障。3.法院还考虑了被告被绝育的事实。因绝育非医学上必要,被告自愿要求,未告知原告并征得原告同意。此外,绝育与获得监护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认为李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

(2)法律分析

在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有争议的,大家都想争取自己孩子的抚养权。能够陪伴孩子成长,可能是部分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诉求。抚养权纠纷在诉讼中屡见不鲜,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提供了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养母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不适宜子女随其居住的;

(2)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父母同住的。

2.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随父母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允许。

3.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子女居住时间较长,改变居住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

(3)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随子女生活的。

4.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都要求孩子随父母生活。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对父母与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有争议,父母应考虑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6.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允许是可行的。

(三)律师声明

法律上判断抚养权归属可以以两年为时间节点,分为两个阶段:

1.两岁以下:两岁以下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但母亲患有传染病,未尽到抚养义务的除外。

2.两岁以上:对于两岁以上的孩子,法官会考虑双方的条件,以孩子的利益为核心,衡量哪些条件更适合孩子的成长,一般不会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方式。因此,律师建议,准备起诉离婚时,想要抚养权的一方应将孩子放在自己身边抚养。

另外,抚养权的确定不一定只由一方进行。在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达成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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