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价值近2亿的资产,在土地价值大幅升值期间缩水70%,直接导致债权人数千万的债权化为乌有。这件奇怪又违反直觉的事情发生在陕西省咸阳市。
“没钱执行。”吴海杰做梦也没想到,他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查封了这块价值近2亿元的土地。经过两年多的艰难诉讼,该土地以9000多万元支付给咸阳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郭进公司”)。
至此,吴海杰连本带利的6800万元债权全部丧失。更让他不解的是,他通过代理律师提出的以1.5亿元收购该地块的要求并未被采纳。相反,他以低于市场价近6000万元的价格清偿了对郭进公司的债务。
“这个结果不仅让我失血,还导致税收流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吴海杰告诉《民生周刊》全媒体记者。
▲涉案土地已成为开发用地。
高价收购空
据了解,吴海杰因与利奥发生债务纠纷,于2017年底向Xi安四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吴海杰以陕西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公司)名义,对位于咸阳市世纪西路以北的34464平方米(折合51.7亩)住宅用地申请诉讼保全。经法院审理,确认由利奥、陕西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共同偿还吴海杰的债权。
吴海杰告诉《民生周刊》记者,2018年1月,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待涉案土地拍卖后按照顺序进行补偿。但在2月份被告知,已被查封保全的土地,实际上被咸阳中院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补偿给了郭进公司,补偿价格仅为当时涉案土地市值的一半。
咸阳郭进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刚刚成立。不知道为什么9个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公司,两三个月内接手土地,开发商品房14.5万平方米,获利近5亿元。
记者在其售楼处了解到,该地块建设单位为咸阳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春江花月”,于2018年9月30日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已经建了五层。据销售人员介绍,该楼盘销售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
吴海杰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2016年8月30日,咸阳中院委托陕西中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2014万元,评估书有效期一年。在这块土地上设立诉讼保全查封的债权人有7个,涉案金额1.4亿余元。随后,咸阳中院以此作为拍卖底价。第一次拍卖,第二次司法拍卖以底价9611.2万元成交,但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2018年2月以物抵债裁定执行前,吴海杰向法官提出以1.5亿元收购土地的请求,同样未被采纳。
“由于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当即提出执行异议,并向咸阳中院表示,愿意以1.5亿元购买涉案土地,或者重新评估市场价值后参与司法拍卖,但未被法院采纳。涉案土地也于2018年5月转让给咸阳郭进公司。至此,我本应得到清偿的合法债权已完全消失。”吴海杰无奈地说。
据悉,西咸新区是中国第七个国家级新区,2017年1月正式划归Xi安管理。恰逢2017、2018年房价大幅波动,西咸新区关注度和房价一路上涨。2017年初至2017年底,世纪大道沿线房价上涨超过60%,附近土地价值大幅提升。咸阳市世纪西路涉案土地2018年2月实际市值1.6亿余元。5月份真正进行转让时,其市值接近2亿元。
“咸阳中院依据的土地评估报告(已于2017年10月25日到期)的期限已过,法院拒绝对涉案土地2018年的市场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司法拍卖,拒绝当事人吴海杰1.5亿收购该土地的行为令人费解。”吴海杰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资产减少70%
吴海杰告诉记者,陕西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迪美公司”)大股东周某辉与咸阳郭进公司法人周某昌,确实是叔侄关系。为了不让大幅增值的涉案土地流入他人手中,咸阳郭进公司通过购买债权的方式成为迪美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伯侄关系联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70%的价格低价清偿涉案土地债务。
这个以物抵债的协议是在法院调解的四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这4起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516.2万元、850.29万元、1002.13万元、2000万元,共计4368.62万元。这个数额小于涉案土地第一次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不可能以实物抵债。周的叔侄为达到目的,在协议中加入了无执行依据的他人债权,包括与涉案土地无关的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权。就这样,我们东拼西凑了9000多万,满足了以物抵债的条件。咸阳中院依据该拼凑协议将涉案土地执行给郭进公司。
“更可笑的是,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担任了本案双方的代理人。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他担任了郭进公司的代理人、被执行人、奥星公司的代理人。”吴海杰告诉记者。
记者通过目测以及咸阳中院的裁定书和卷宗了解到,上述现象确实存在。
咸阳中院:8起执行案件依次受偿后,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吴海杰受偿。吴海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2019年4月9日,咸阳中院书面回复本报记者采访称,2017年7月,涉及陕西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公司)的执行案件6件,其他法院执行案件2件。在执行赵勇、被执行人奥星公司等借款案件中,依法对奥星公司名下位于咸阳市世纪西路以北、吴佳路以南、土地面积为344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先国用(2012)第007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12014万元,由拍卖公司首次拍卖,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降价20%后,以9611.2万元第二次成交。
部分债权人考虑到再次以较低价格进行第三次拍卖,可能导致查封时间较晚的债权人几乎没有获得赔偿的可能,双方愿意协商实现债权最大化。从2017年4月起,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多次协商,陕西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美公司)收购了该债权,最大程度地解决了澳优公司的债务问题,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经协商,债权人赵勇(后变更为王迎军)、王马克、张文轩、恒大、Xi安银行、鑫源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自愿与迪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迪美公司将其债权接收给奥星公司。
迪美公司与郭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迪美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郭进公司。2018年1月31日,奥星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确定债权数额,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格向郭进公司支付土地款。2018年2月1日,奥星公司与郭进公司达成以实物抵债协议,自动履行交割。
我院涉及吉祥公司执行案件的6起,与Xi市中级人民法院Xi安银行、碑林区法院鑫源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8起案件一并解决。8起执行案件涉及的本息、延期付款、相关税费、申请执行费之和已经远远大于债务偿还金额。
吴海杰的债权为一般债权,无优先权,后被查封。但在本案中,仅Xi安银行一案就获得了近6000万元的优先赔付。按扣押顺序逐步支付后(包括本金、利息、延期付款、相关税费、执行申请费等。),没有剩余财产可供吴海杰支付。
吴海杰不服我院作出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专门委托代理人第一次来我院依法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经审理城市调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吴海杰不服驳回其异议申请,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吴海杰的复议请求,维持我院作出的驳回其异议申请的裁定。
针对吴海杰1.5亿收购涉案土地一事,法院表示没有证据证明;郭进公司表示,我司支付的费用远远超过吴海杰1.5亿的报价。
针对吴海杰及其代理律师向咸阳中院执行法官申请1.5亿元购买涉案土地一事,咸阳中院在复函中未予回复。但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知府80号执行裁定书上看到,郭进公司回复称,第二次拍卖后,迪美公司与郭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郭进公司受让迪美公司涉案债权。人民法院也同意了郭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基于上述原因,郭进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以第二次拍卖价格为基础。但截至2018年1月31日,债权金额为157,815,331.65元,以实物支付的澳利公司债务远超土地评估价12,014万元,也超出异议人吴海杰报价1.5亿元。
咸阳中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执行法官不同意异议人向执行法官提出的1.5亿元收购澳优公司土地使用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中坤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基础理论研究会会长兼秘书长、法学博士朱崇坤认为;
《律师法》禁止律师“代理双方”,是因为一个代理人在同时代理两个利益冲突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时,不可能兼顾双方的利益,极有可能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更重要的立法意图是严格禁止律师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但本案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争议主体极其巨大。咸阳中院、陕西高院执行局未依法制止,明显不当,为可能的恶意串通提供了条件。
“案件执行已经结束,拍卖的涉案土地已经交给郭进公司开发使用并开始出售,但案件背后的故事远未结束。”吴海杰相信法律是正义的,真相不会被雪藏。
来源:《民生周刊》全媒体记者郭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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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陕西咸阳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2020咸阳重大恶性案件":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9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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