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数量激增。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步由实质审查转为形式审查,更加方便申请人设立公司,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为公司股东的现象。
冒名顶替者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他人签名、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申请公司登记,以逃避法律责任或从事违法活动。冒名顶替者很可能会卷入民事纠纷,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甚至承担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冒名顶替者很难直接找到冒名顶替者协商处理变更登记和补偿事宜。往往只能采取姓名权侵权、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设立文件无效、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等民事诉讼,或者依法请求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注销的提起行政诉讼。
冒名注册一般有以下四个特点:1。冒充股东的工商登记具有完整的形式特征;2.冒名顶替者不具备出资、参与企业经营、分红和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实质性特征;3.冒名顶替者对登记事项不知情,不愿意;4.注册过程往往伴随着冒名顶替者的伪造签名和身份证件被盗。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原则。因此,在冒名登记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冒名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被冒名的举证责任。毫无疑问,要认定冒名顶替者注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工商注册材料中冒名顶替者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冒名顶替者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这一点上,法院基本一致,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认定。
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冒名顶替者在证明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后,是否应对冒名顶替登记行为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承担到什么程度,等等。不同法院把握的标准差异较大,从而呈现出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分类后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原告能证明不是自己签字的。
高峰诉宜昌鑫龙船务有限公司[(2019)鄂0502民初402号]一案,因原告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决议》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法院认定该两份文件均为虚假,原告未受让公司股权,故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性要件,判决确认原告不具备股东资格。
(2)原告需要证明身份证件失控。
在张润豪诉天津永通达报关行有限公司[(2019晋02第4495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身份证遗失,但未能提供挂失记录,未能充分证明姓名、身份确实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因此,即使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也不能否定工商登记的公示性和公信力,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明确表示,没有挂失身份证,没有登报,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身份证失控的事实,维持一审判决。同样,在诉宝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2021)京02第17331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证明被告从何处获得原告的身份证信息,原告对他人掌握其身份证所产生的风险应有合理估计。
(3)原告需要证明冒名顶替者或冒名顶替者的存在。
在诉北京齐力物流有限公司[(2018)京03第14107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原告在工商卷宗中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也不足以证明原告以冒用身份登记为被告公司股东的事实,原告须就其身份被冒用的人、方式等关键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决定驳回原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同样,在阮玲超诉安徽嘉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8)申1713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原告签名非本人签名的鉴定结论不足以证明原告是用假名注册的。因原告未能证明是用他人假名注册的,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
(4)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与他人达成协议,没有实际出资。
在张军诉北京汉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2018)京03第9819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未与注册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双方虽当庭自认,但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原告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原告还应该承担证明自己没有对公司出资的责任。本案中,因法院未能查明是谁将出资款存入验资账户,判决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裁判的推理,维持原判。
(5)被告需要证明原告有入股的意图和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大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如果要承认注册人是股东,被告要证明原告同意并参与了公司的设立或经营。在诉河南汇丰纸业有限公司[(2019)豫0922 3430民初]一案中,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出资,也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参与了公司的设立、管理和经营。最后,如果原告只证明不是自己签字,则确认原告没有股东资格。
在等人诉马鞍山启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万05 213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五原告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未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从公司领取任何报酬。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故确认原告无股东资格。二审裁判说理中进一步明确,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予以维持。
冒名登记作为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违法登记现象,与传统的匿名登记、假名登记、捐赠干股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现象有显著区别。冒名注册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侵犯了冒名者的合法权益。虚假登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频发的背后,有操作难度小、成本低、收益大、制裁难等诸多因素。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法律规定被冒名股东不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但实践中很难证明自己是被冒名的。无论从法律责任机制中的推定责任,还是已经被冒用的事实,都需要极高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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