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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难新问题:部分银行“垒小户”或导致信贷数据虚高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6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当前,外部环境严峻复杂,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实体经济更加困难。在这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背景下,今年2月底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

报告指出,融资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政策效应没有充分释放,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风险偏好变化不大。

融资难、融资贵,长期以来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报告指出,融资存在三大困难:

银行贷款难,尤其是信用贷款、长期贷款、无还款贷款;

抵押担保难,动产和权利质押相关机制不健全,银行接受的抵押物范围窄,抵押率低,有时需要用企业主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担保,造成无限的有限责任;

直接融资难,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门槛高、标准严,“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缺乏融资功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占比小。

有三种昂贵的融资方式:

贷款利率高。银行贷款一般在基准利率上上浮40%-50%,平均利率在6%-7%左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平均10%-20%,民间和点对点借贷利率高达30%。

中介费高,还有很多与银行贷款相关的附加收费,如担保费、审计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过桥”资金成本高,“过桥”贷款年化利率在30%以上。

结果表明: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完善、“个人问责”的存在以及信用风险的困扰,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风险偏好并未发生较大变化,融资中存贷联动、贷款转让、搭售理财产品等搭售现象以及惜贷、压贷甚至撤贷断贷现象依然存在。

第三方机构法律评估报告显示,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由2017年的33.22%和18.04%下降至32。04%和17。2018年92%。

大银行挤压地方中小银行正常的信贷业务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专章融资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缓解融资难问题,今年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影响了融资促进的有效性。

一是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仍有后顾之忧。

该法第15条规定了差别化监管政策。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同一家银行一般信贷业务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基本相同,虽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设立了普惠金融业务部,但其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监管部门提出了“两增两控”考核目标、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不同的监管政策和要求。而一些银行不敢贷、不愿贷、无力贷给中小企业。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报告称,在一些地方,一些大型银行为了完成普惠金融业务和考核目标,凭借资金实力和利率优势,挤占当地中小银行正常信贷业务,造成中小银行优质客户流失。部分银行与“小户”联手瓜分贷款指标,或放缓整体贷款发放,降低分母完成目标任务,或通过“打擦边球”人为调整分类,可能导致小微企业信贷统计数据虚增。

二是地方法人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缺乏创新,对金融科技的支持和监管不够有力。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十七条规定区域性中小银行服务的小微企业。

但报告指出,当地法人银行数量少,资金实力有限,无法满足当地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部分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出于利润和风险的考虑,不愿意主动为小微企业服务,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不足。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还不够,创新产品不多。

互联网私人银行也受到很多限制。

三是动产担保融资体系不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有限,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担保融资。

该法第19条要求国家完善担保融资体系,第21条规定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登记制度。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融资,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地。

在应收账款融资中,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对确权的热情不高,影响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但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服务能力水平不高,与银行的合作关系没有建立和完善。此外,赔偿不允许税前扣除、风险赔偿和不明确损失核销政策等。,且担保放大倍数很小,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作用有限。

四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中小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只有少数优质中小企业能够达到上市标准。“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不清,投资者有限,流动性不足,融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政府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不够,大量资金聚集在后端,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初创、成长型和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投资不足

“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具体化。

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融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缺失”问题。做好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信用担保资金联动的总体设计。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作要以小微企业为重点,增强普惠性,坚持风险可控、担保费率合理,确保可持续发展。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保险机构合作和风险共担机制,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第二,金融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进一步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的要求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落地实施。

三是增强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动力。建议银监会完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将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纳入评级指标,完善对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的激励机制。建议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进一步明确支持中小企业的考核导向。

四是今年年底前,对企业融资中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清理规范企业抵押登记、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附加费用,努力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关情况主要在《关于落实执法检查意见的报告》中介绍。

第五,完善担保融资体系,支持动产担保融资。建议推动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扫清担保融资的制度障碍。建议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监管,督促采购人依法及时披露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第六,充分利用现代金融技术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征信、授信、信用风险定价体系,借助互联网为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便捷高效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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