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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小额诉讼一审败诉、到了执行阶段教你应对执行的策略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个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的爱好者,今天来聊一个什么话题呢?执行,应对策略。主要是针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并没有转换为简易程序,导致被告当事人不能够上诉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原告又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下达的生效期限届满以后,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个时候作为被告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今天就来详细讲述一下,执行程序的应对策略,希望大家善加利用可以更好的解决自身问题,而不是面对执行程序一脸茫然,大多数小额诉讼被告当事人可能确实没钱请律师,也没有在最开始的时候考虑过去咨询一下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办,尤其是标的额不高的情况下,1-2万元这样请律师又支付不了高昂的律师费,不请律师又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所以全靠自己百度或者自学成才了,正好我的一个咨询当事人面临这个强制执行程序,也希望这个视频能够帮助到他解决他的困惑。

通常执行程序的开始,都会给被告当事人,也就是败诉一方如下资料:传票、廉政监督卡、警示书、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执行集中接待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这几个文书,我从第一个文书开始给大家分析,这些文书收到以后要认真阅读的点是什么,我也知道大家一般都没有耐心阅读这类文书,就是知道一个人家对方申请强制执行了,并不会理会其他文书的内容。

废话不多说,开始正题第一个文书解读,传票。在接到传票以后,会看到案件的号码也就是案号,其次是案由因为什么纠纷来审理的,接下来就是被传唤人姓名,这里关键的就是传唤事由,一般有执行谈话或者执行,大家要认真看看。一般执行谈话就不用那么紧张,就是在执行之前先谈谈条件是否能够和解的方式下解决,所以不用很紧张。下面就是应到时间、应到处所、备考就是告你一下不来的后果。最下面是执行法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在传票这里就要注意三点就行,传唤事由、法官姓名、联系电话。限于视频时间有限,不能弄太长就简单说一下,这里就是应对策略的开始,一定要针对传唤事由作出应对策略。

接下来看廉政监督卡、警示书,这个基本上就是一个警告类的通知,可以这样理解被执行人警示书。第一条就是告诉被执行人,不主动执行会被限制高消费,也就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依法限制高消费。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不能坐飞机、高铁、动车、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及非经营必需车辆等,并影响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这是第一条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就是告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这有个前提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后面的内容大家可以自己阅读一下,其实不是重点。

第三点就是处罚方式了,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将受处罚、拘留等强制措施处罚。

第四点就严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详细条款我就不念了,大家收到了一般都可以自己阅读,关于廉政监督卡、警示书并非重点内容,但是我也就是介绍一下,我们继续往下看。

接着看执行通知书,一般在被执行当事人都会收到这份执行通知书,上面有案号和具体事情,简单说了一下,这个就是非常要注意的地方,履行义务:就是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多少钱,最后给出账户需要支付到法院账户中。

在通知书中的风险提示,可以略过了,大家也就自己看看就行,这里面下一个《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里面有两项内容:1、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2、被执行人负有的义务及存在的风险。

主要要关注的就是《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中的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从第一条开始说起,(一)被执行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委托不超过两名的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执行案件中的代理人。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和解、放弃或变更相关权利的,委托人应当明示授权,否则为一般代理。需要撤销或变更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书面文件。

这里的第五十八条已经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九条已经改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也已经改为第六十三条了,我拿到的这份《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应该是以前法院印刷的,也就那么用了估计改也是浪费,但是大家知道这个第一个权利就是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解决问题,这个就可以了。

接着看第二条,(二)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审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重点就在这里,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可以提什么内容的书面异议,大家可能都没有研究过,主要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的法律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0条的规定。

上面的《民事诉讼法》条款,我是按照最新版本2023念修改来填写的,所以大家找不到法条的位置,可以参考202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来找,也可以直接购买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书籍就可以找到了,我这个视频录制的时间是2023年10月份,但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是2024年1月1日这里大家需要注意。

然后教给大家一个查询法律是否有效,以及法条准确的网站,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我都是在这里查询相关的法律法条信息,也包括司法解释的信息,大多数情况下我还是翻书去找法条,然后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资料比对,来确定我找的资料是否有效。

言归正传,继续往下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来看第一条怎么说的,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这个就是说对执行有意义的话,需要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且需要写清楚请求、事实、理由,需要附带身份证和相关证据,最后包含送达地址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这里需要注意就是法律条款适用问题,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已经于2023年对于条款的位置作出修改,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八条,主要是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三条属于救济制度就是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后,执行法院不作为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时限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来保障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也就是针对第三条的补充条款,大家知道一下就可以了,这样就可以了解执行异议应当如何行使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有用的就是看第五条到第十条的内容,先从第五条内容说起。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注意第二百二十五条2023年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五条主要是说,“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这句是重点。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条没什么好说的,只要写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就可以了,要求是必须是书面的申请书才行,口头的不行。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七条就是说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九条的重点,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个就是说异议你的,人家该执行还是需要执行的。

第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到这里就说完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第二条了,接下来说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第三条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依据(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不予执行,由执行裁判机构审查裁决。

在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三十七条已经修改为第二百四十八条,我把第二百四十八条给大家读一下,这样省的大家去翻书找了。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是说,仲裁执行的情况下,(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被执行人有权利申请不予执行。这个也是保护了被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救济手段之一。

被执行人的权利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如因履行债务暂时有困难,可以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并申请暂缓执行,但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其实这条也没啥好说的,被执行人确实没钱,穷到底了或者没有可以执行的东西,或者出现问题履行执行确实困难的,可以提供担保并申请暂缓执行,最后一句话就是重点,法院同意不行,必须申请执行人同意才行,这样就会出现拉大锯的情况,还得继续调解谈吧。

被执行人的权利第五项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的除外。如经人民法院复查并经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了改判,被执行人有权提供原已履行义务的凭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但是不影响执行,除非是符合暂缓或者中止执行的除外,而且执行错误了执行法院也可以把执行的东西要回来,也就是执行回转。

第六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发现有执行错误等行为,有权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如因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发现执行人员有违法办案情形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行使监督权利。

第六条没啥好说的,就是觉得执行有问题,除了可以申请监督,造成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外,也可以打电话举报行使监督权利。

在收到的执行通知里面,还有一份执行集中接待提示书,也就是现场解答执行当事人的咨询,更能及时告之执行进展,释法说理,推动问题实质解决,可以不看这部分对实际解决应对策略意义不大。

通知的最后就是报告财产令,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2023年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到这里大家就明白面对执行的被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制定策略,解决执行困局,争取时间。其实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执行行为,都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事情。例如执行法院没有执行依据而实施的执行,超过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的范围进行执行,违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对法律禁止执行得财产予以执行,违法进行搜查,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计算错误,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分割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财产等等。在上述类似的情况下,当事人和利害广西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以资救济。

面对执行中的文书大家也要知道,我之前视频讲述过执行异议之诉,要是对执行有异议可以准备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在终审结束以后,到了执行程序,需要准备申请书(申请执行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执行异议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用)、复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用)、申请书(申请提级执行用)、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执行异议书(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用)、最后就是保证书(执行担保用)。了解这些文书的书写,无论是对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非常有帮助的事情。

执行阶段教你应对执行的策略主要就是研究《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中的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通过相应的权利善加利用,就可以破局而出,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多争取一些时间,也是可以缓冲一下,快速走出困局。而且作为被申请人,如果确实是应该给付申请人的财物,那么在能力范围内,不应该想办法拖延,而是要积极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乱用权利制定策略,拖延支付。

今天关于小额诉讼一审败诉、到了执行阶段教你应对执行的策略的事情就讲述完事了,视频大家可以多看几次就知道应该如何应对了,这个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之类的,基本上简单介绍也就是这样,后续有什么对于执行不清楚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在视频下方留言,我看到以后会继续查找资料,并理顺出来对应的解决策略,来解决大家的困扰。也可以单独私信我帮你解决相关的问题或者加入我的法律研究群,互相讨论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制定应对策略解决之道。

在视频结尾还有一个重要得提示,就是你要是找我给你出了诉讼策略希望能够严格执行,我给你的策略,才是保证胜诉的关键,需要配合才能下好诉讼这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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