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周在丈夫去世11天后,从丈夫的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了35万余元。没想到,她的举动给自己和女儿惹了官司,后来被法院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事情需要从2019年8月说起,当时男子程正纠结于资金匮乏的窘境。烦恼之下,程想尽各种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经过了解,程发现了某银行推出的小额贷款业务。
程深入调研后发现,这种小额贷款业务不需要去现场办理,通过网络就可以办理。就这样,程按照办理指引,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提交给银行,由银行进行审核。
没过多久,程收到银行发来的信息,说贷款金额23.04万元。看到这个数额,程很高兴,决定继续操作这笔贷款。
不久,程从银行拿到了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除前述借款金额23.04万元外,程还了解到借款期限很短,只有一年;单笔贷款金额有限制,必须超过1000元;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
但毕竟眼看着贷款就要到了,程也没有和银行谈太多这些条款,也能想到就算谈了也无济于事。就这样,程与银行签订了前述《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
但是程还是能够做他力所能及的事情。签约当天,他只从银行贷了18万,没有把23.04万全部贷出去。由于18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银行也关心程灿是否按时偿还本息。
发现程逾期,银行工作人员开始催收工作。银行调查后发现,程于2019年11月死亡。毕竟,有一种旧的思维认为,父亲欠儿子的赔偿,银行要求程的继承人,即程的妻子周和程的女儿偿还。
但周、认为自己的钱不是自己借的,与自己无关,故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但银行不能容忍这一债权的消失,于是起诉了周、小茶等人。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周、在继承程遗产范围内向银行偿还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周、承担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该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责任纠纷,法院应首先审查银行主张的债务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查认定,程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在前述合同合法有效的条件下,银行向程某支付贷款本金18万元,但程某因其死亡未向银行偿还,属于《民法通则》中的违约责任。程有义务向银行偿还本金1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
在确定程的上述还款义务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在程死亡11天后,以其继承人的名义从程的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了352390.49元。以上事实足以说明程是有遗产的。
由于程有遗产,其对银行的前述债务并不消灭,应由程的继承人周、在继承程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偿还。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周、在继承程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前述本金18万元及根据《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复利。
由于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纠纷产生了律师费等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周、小程等人的申诉。
周、对上述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周、小程上诉的理由是这样的:
1.一审法院不应该判决小茶等。应在继承程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程的遗产。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程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周在继承程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毕竟,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程留下的钱是其公积金账户内的35万余元,这35万元有一半是程的遗产,另一半是周某的个人财产。毕竟这3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为配偶的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行不认可周、的上诉理由,现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周某在程某死亡11天后从公积金账户提取35万余元,且周某仍以程某继承人的名义提取。
这种情况意味着程的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在提取了35万余元后才放弃继承程的遗产。这种放弃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还是应当在与周的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书面放弃声明;如无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3)二审法院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期间放弃继承程的遗产。周提取公积金及一审诉讼时,她未提交放弃继承声明。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可了银行的这部分辩护意见,放弃继承程遗产的事实不成立,她仍是程的继承人。
但二审法院也指出,一审法院没有明确程的继承范围是不当的。毕竟程某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程某继承的是35万余元的一半。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应当共有的其他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周、在继承程遗产176195元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前述本金18万元及其根据《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复利。
第三,本案的警示
因为自然人死亡会导致各种法律后果,所以从法律上讲,自然人死亡也是法律事实。作为自然人的继承人,应当了解法律事实出现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就像这个案子,如果当时不想卷入这个纠纷,她应该在母亲周提取公积金之前,通过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做了公证书或者证明,内容是放弃继承程某的全部遗产。本案中,小程放弃继承是成立的,合法有效的,所以她根本不用在这场纠纷中浪费精力。
以此类推,当一个死亡的自然人背负了很多债务,继承人发现自己的遗产不能覆盖债务,想放弃继承时,继承人就要警惕了,不要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要做公证书或者放弃继承的证明。
继承人在取得公证书或人证后,也要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权交给当地村委会或民政局(以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确定,如果是农村的,就是村委会,反之亦然),他们要处理好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权债务,不能让继承人再染指。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执行人是遗产的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举遗产管理人;未选出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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