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投资”)合同纠纷案,神州航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大鹏投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第3444号传票。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知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华融银行”)、大鹏投资与我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了《华融湘江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保兑仓业务是指华融银行应大鹏投资的申请,根据公司与大鹏投资签订的购销合同,在限额内签发以大鹏投资为付款人、收款人为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大鹏投资向公司支付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我公司根据华融银行通知交付的累计金额未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金额,我公司将承担退还差额的责任。如我司未能按时退款,大鹏公司将向华融银行补足。
三方协议签订后,华融银行将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并支付相应金额。截至2017年10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与存款金额存在差额,合计差额79,264,930.81元。2018年12月28日,华融银行将大鹏投资未偿还的债权79,264,930.81元及利息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2019年6月5日,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公司及大鹏投资偿还本金79,264,930.81元,并按每日0.5 ‰左右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和三方协议。
第三,判决或裁定
经内部自查和初步判断,公司认为其未与华融银行、大鹏投资签订三方协议,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公司已申请延期开庭,同时向应城市公安分局举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城市公安分局已受理调查。
四、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11起未公开的小额诉讼事项,其中:应诉案件7起,涉及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事项,涉案金额约1617.9万元;起诉4件,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执行异议申诉,涉案金额约514.24万元。
5.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不及物动词参考文件
1.民事申诉;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华融湘江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
3 .应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收条”。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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