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与陈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立玲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立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30日,住陕西省南郑县梁山镇爱国村三组111号附1号,身份号码:612401197811302981。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58752.9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陈立玲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1
承办人电话:13909160919(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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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子涵建材经营部、王江与付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付坤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付坤,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过街楼安置区22号楼3栋2单元301室,身份号码:612323198508206011。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48397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付坤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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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李凤荣与黄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开林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荣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开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6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莲湖路51号2号楼1单元401室,身份号码:612324197412262395。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0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黄开林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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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吴永丽与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冀坤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丽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冀坤,男性,汉族, 生于1987年09月17日,住铺镇许寨村1组42号附1号,身份号码612324198709175174。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冀坤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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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王仲福与蒋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蒋全新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仲福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蒋全新,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周家湾村七组,身份号码612301196812233957。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23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蒋全新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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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焦健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焦健,男,生于1979年5月19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粮库巷13号1号楼3单元401室,身份号码612301197905190911。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5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焦健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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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汉中宇凌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国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宇凌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国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08月06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身份号码:612301196408064717。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8808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李国强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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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吴昌耀与廖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廖阔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昌耀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廖阔,男, 生于1981年10月17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西关正街85号,身份号码:612301198110170313。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243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廖阔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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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孙月霞、尹莹与陕西深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深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列福祥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必坤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深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福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4日,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中约大街21号,身份号码440111196410143930。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21576.27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列福祥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上限10000元)。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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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张建新与马龙海、张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龙海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龙海,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9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地旺熙苑105号楼1505室,身份号码:612322196408290417。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265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马龙海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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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陈纪荣与秦素云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秦素云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纪荣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秦素云,女,生于1963年01月11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余湾村7组2号,身份号码612301196301115123。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秦素云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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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张茜与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司政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茜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司政,男,生于1980年6月7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路329号4单元102室,身份号码612301198006070515。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1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司政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上限10000元)。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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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张德学与汪小军、刘有兰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汪小军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学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汪小军,男,生于1983年6月23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曹溪镇马山路西11号,身份号码362326198306232139。
执行标的(本金)25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汪小军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上限10000元)。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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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邓兴发与被执行人汉中立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靖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兴发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靖,男,生于1978年2月1日汉族,住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工农桥村2组48号,身份号码:612525197802014837。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7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王靖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上限10000元)。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1
承办人电话:13909160919(苟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台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高亚民与被执行人薛琨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薛琨昱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亚民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薛琨昱,男,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陕西省子州县人,原住汉中市汉台区东和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号码612732196803171818。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455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薛琨昱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上限10000元)。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1
承办人电话:13909160919(苟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台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艾必坤与杨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凡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必坤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凡,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2日,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一环路657号,身份号码612301197510120211。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38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李国强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到位金额10%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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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电话:13909160919(苟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台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汉中市汉台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汉中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永胜镇桐柳村一组,身份号码:510721196410161411。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470833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张建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上限1万元)。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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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电话:13909160919(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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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李迪华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磊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磊,男,生于1988年12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164号附1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南区恒大城11号楼2504室。身份号码61230119881227001X。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3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张磊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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