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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事件,人保寿险有风险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吕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监处罚决定书〔2021〕10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岚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二是内控管理不完善。一是有价单证管理制度不到位。二是有价文件管理严重失控。时任岚县支公司经理王春标、时任岚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狄、时任吕梁支公司总经理的、时任吕梁支公司中间业务部经理(兼银保部经理)的李志宏、时任人保财险吕梁支公司财务部经理的梅峰对上述事实负有间接责任。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吕梁银监分局决定责令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侵占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吕梁银监分局决定责令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陆良银监分局决定责令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王春标被警告,罚款1万元;对迪徐颖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对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李志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刘晓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梅峰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

基于上述三种行为,吕梁银保监分局最终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1万元;王春标被警告,罚款1万元;对迪徐颖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对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李志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刘晓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梅峰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三)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费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挪用、截留和占用保险费的;

(八)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编造退保等违法活动;

(十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原处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吕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监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PICC人寿岚县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人民路61号办公楼三楼

负责人:迪徐颖

各方:

1.姓名:王春彪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

职务:时任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经理。

2.姓名:迪徐颖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职务: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3.姓名:吴晓东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

职务:时任PICC人寿保险公司吕梁中支公司总经理。

4.姓名:李志宏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职务:时任PICC人寿保险公司吕梁中支公司总经理。

5.姓名:刘晓军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职务:时任PICC人寿保险公司吕梁中支公司中间业务部经理(兼银保部经理)。

6.姓名:梅峰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职务:时任PICC人寿吕梁中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分局对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调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此案现已结案。

经查,PICC人寿岚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侵占保险费。

经查,2015年4月至2019年7月,PICC人寿岚县支公司员工通过截留保单、加盖假公章专用发票、伪造保险合同等方式,骗取客户保险金,侵占保险金33笔,金额共计537.89万元。

以上事实,有PICC人寿吕梁分公司案件调查报告及补充报告、PICC人寿岚县支公司案件涉案文件详细情况、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为证。

二是内控管理不完善

一是有价单证管理制度不到位。二是有价文件管理严重失控。王春彪、迪、、、对上述事实负有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PICC人寿吕梁中支公司营业部2012年3月31日出具的文件、《PICC人寿岚县支公司有价证券台账》、《PICC人寿业务转账单》为证。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上述侵占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上述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责令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王春标被警告,罚款1万元;对迪徐颖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对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李志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刘晓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梅峰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

基于上述三项行为,我分局最终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PICC人寿保险公司岚县支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1万元;王春标被警告,罚款1万元;对迪徐颖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对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李志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刘晓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梅峰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逾期的,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吕梁市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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