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芙蓉路0号
2023年6月4日,红网《人民之声》发布了一篇题为《强烈要求衡阳市纪委、银监局立案查处中信银行衡阳分行70万高管集体受贿案》(网址:https://people.rednet.cn/front/messages/detail? Id = 4309074)。举报者陈鸿贵公开曝光其与中信银行衡阳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信息发现,该案已于2018年3月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被告陈洪贵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偿还原告衡阳分行贷款本息加罚息共计2524万元。否则,银行将有权拍卖被告陈洪贵和郑小情(其妻)名下的多处房产进行补偿。
然而,2021年6月,衡阳中院再审此案,却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要求再审。根据银保监局出具的《关于举报事项的调查意见书》,可以证明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在办理陈洪贵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自2016年10月18日立案至今已过去8年,举报人陈红贵与中信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仍未结束。早在2018年1月,举报人之一的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原信贷业务负责人王文伟因受贿罪被另案判刑。
贷款办理过程中发生了什么?我们来看看举报人陈洪贵的自述和银行的做法。
案由:3000万元抵押授信协议据举报人陈洪贵称,2013年5月,常宁中兴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聚福)的“中兴大厦”项目建设需要融资贷款4500万元。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王文伟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找到中兴聚富实际控制人陈洪贵,商谈贷款事宜。
王文伟要求以陈洪贵个人名下位于常宁市新都大酒店的优质房产资产作为抵押贷款。我要求该项目必须贷款4500万元,以满足正常周转的需求。经过多次讨论,我始终不同意在这家银行申请贷款,因为贷款金额达不到与抵押价值匹配的4500万元。
后来王副行长又找到我,提出了另一个贷款方案。他帮我在省行申请了3000万的个人消费贷款,然后中信银行衡阳分行批准了1500万的小微企业贷款,由鑫隆贸易公司使用。我反复要求项目必须有4500万现金,保证正常周转。经过中信衡阳分行副行长王文伟、唐治平、刘林武的再三承诺,绝对没有问题。
陈洪贵称,2014年4月10日,省行3000万元授信额度获批后,王文伟多次催促:赶紧办理贷款,防止省行耗尽贷款额度。王文伟让我在他的银行开一个专门的账户,买一个u盾,然后把所有的密码、u盾和账户交给他保管,他会办理所有的贷款手续。
王文伟建议您先放款使用,先安排放款2500万,剩余2000万待5月21日银行还款考核后立即放款。中信衡阳分行主要领导到常宁市见贷款客户和公司,于是在2014年4月17日签了一张2500万元的个人借款借条(注:陈洪贵妻子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也没有。
2014年4月25日,王文伟将陈洪贵的银行账户和u盾归还给陈洪贵,称账户内已存入2500万元,其中100万存入银行存款,另2400万转为半年定期存款。现在已开出2400万元承兑汇票,全部用于购买黄金,其中贴现1850万元用于还清长宁农商银行贷款,以偿还欠款的名义开出50万元。其余480万元用于贴现(注:各种借口182.16万元+每年分期还款250万元,加上贷款评估和保险费用20万元,加上建桥费用25万元),开承兑汇票贴现费用由陈洪贵承担。实际上,贷款实际上是零,这让企业雪上加霜。我很震惊,并立即被这笔贷款无钱可用的事实惊呆了。这是一场有预谋、精心策划的诈骗贷款骗局!
4月25日,王文伟账户支付清单第七项以偿还欠款为名强行认领卡内50万元,这是索贿的有力证据,用于投资姜秀萍的高利贷公司(恒阳伟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投资方姜秀萍合伙公司的投资收据和录音证据。
2015年3月,中信银行风险部副行长唐治平贷款150万元偿还银行利息,再次强行划走20万元(作为受贿证据),用于其女儿在广州音乐学院学习的费用。
损失惨重虚假诉讼早在2019年7月30日,举报人陈洪贵就在红网“人民之声”上发布了“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诈骗用户致数千万损失”的维权信息,并披露了案情。
举报者陈洪贵在文中称,“因为信任副行长和中信银行衡阳分行,我原本希望通过在银行筹集4500万元现金来启动商业项目和分配资金。没想到,我不仅没有拿到相应的资金,还陷入了非法贷款陷阱。”
“2009年,我在长宁农商银行抵押了一笔1850万的贷款,利息按月结,十年。中信衡阳分行擅自使用银行内的贷款提前偿还我在长宁农商行的1850万元贷款,不仅没有解决我的融资目的,反而增加了我的贷款成本和还款压力,与我的贷款目的背道而驰。本来在长宁农商银行一个月只需要还8万多。目前在这家银行的消费贷款,每月需要偿还约30万元的本息。同时,擅自将我所借的2400万元转为半年定期存款,私自开出承兑汇票并提前承兑,导致我无故承担开票费和贴现利息损失近200万元。”"
“因为在这家银行的贷款不仅没有让我拿到钱,反而加重了我的经济负担,后续的1500万元小微贷款也没有到位,导致我在这家银行的本息还款逾期。这家银行的副行长王文伟也因车贷诈骗、内线盗窃、受贿60万等被判刑。新任行长彭无视这家贷款银行的问题,拿着一纸文书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拍卖我以抵押物偿还账户。我已经做过很多次了。
银行为了拍卖抵押物中的自己,伪造了我公司的公章和个人印章,当庭出示的《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鑫隆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等文件均为他人伪造。
2021年6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21)湘04民在38号】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中信银行衡阳分行与原审被告陈洪贵、郑小情、常宁市鑫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院经审查,认定判决确有错误,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04民鉴7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陈洪贵、郑小情和新龙公司的再审请求:
1.撤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第1568号民事判决;
2.改判或发回重审,裁定驳回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对郑小情、鑫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3.依法追究中信银行衡阳分行的违约责任;
4.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中信银行衡阳分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
1.陈洪贵向中信银行衡阳分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实际只能使用490多万元。中信银行衡阳分行用该笔借款提前偿还陈洪贵在其他银行的借款1850万元,擅自将陈洪贵借入的24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并制作承兑汇票提前承兑,致使陈洪贵损失了不应承担的开票费和贴现利息100余万元。该损失完全是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违约造成的,银行应承担利息费用损失的责任,并从贷款本金中扣除。
2.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先行违约,未能将承诺的4500万元全部贷给陈洪贵,最终只发放了2650万元。
3.郑小情没有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表格中“郑小情”的签名是他人模仿伪造的,郑小情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依法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郑小情无需对本案贷款承担连带责任。鑫隆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及鑫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伪造,应认定无效,鑫隆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4.本案系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违约所致,故银行主张律师费49万元。
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再审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洪贵等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再审请求。
1.银行已按约定发放贷款2650万元,不存在违约行为。
2.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还款日为2014年3月31日,银行同意于2014年4月给予被告抵押贷款3000万元。该行未擅自使用该笔贷款提前为陈洪贵偿还他行贷款。
3.陈洪贵签字确认定期存款2400万元,自愿以该定期存款质押承兑汇票,并签字确认权利质押合同。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虽然违规开具承兑汇票,但与借款合同无关。承兑汇票质押与借款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被告可以另行提起票据纠纷诉讼。
4.银行只给予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没有承诺4500万元的贷款,所以银行没有违约。
5.《个人借款申请书》有郑小情的签字确认,且庭审中,陈洪贵也表明郑小情知道向银行借款的事实,但不知道银行最后给了多少。作为一名家庭主妇,郑小情一家所有的生活开支都来自陈洪贵的生意收入。因此,郑小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鑫隆公司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时,在承销书上盖章进行承销,承销书上的公章和法人章与担保合同上盖章的一致。如果陈洪贵坚持公章是伪造的,那就是他最初向银行贷款提供了伪造的公章,涉嫌刑事犯罪。且郑小情和鑫隆公司在一审中均提交了鉴定申请,但未支付鉴定费,鑫隆公司不能逃避其担保责任。
6.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约定,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本案系被告违约所致,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中信银行违反了规则。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洪贵等人提交的新证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关于报告事项的调查意见书》,能够证明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在办理陈洪贵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违规转让贷款、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物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中信银行衡阳分行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陈洪贵未能及时足额使用银行贷款,并给他带来贷款转让利息差、承兑贴现利息损失、银行手续费、抵押物评估费、保险费等经济损失。故本案一审判决未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应予撤销。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第1568号民事判决;2.该案被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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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衡阳老板举报中信银行“套路贷”:贷款遭欺诈索贿,存在多项违规":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3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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