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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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借钱为名的诈骗?
广东富来至正律师事务所董律师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目的是非法占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广东福来至正律师事务所董律师评析:
借条借钱不能构成诈骗罪,还有其他诈骗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体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不能履行债务罪的关键在于把握两个特征:一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订立合同;第二,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不能立案;如果是诈骗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可以立案。
(2)贷款诈骗的立案程序是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核实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立案后对嫌疑人刑事拘留。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行为是根据真实意思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调整的影响。
但以借款为名实施诈骗,无意归还借款,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诈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可能受到刑法处罚。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在贷款案件中,确定借款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条件包括:
是否采用虚假手段逃避履行还款义务;
(二)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三)借款是否正常使用,是否用于赌博、挥霍浪费、高风险投资和导致借款被归还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五)该人在获得贷款后是否有隐匿行为;
董律师简介
董,男,广东富来至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工作经历及现、过往业绩:2015年至今,从事银行、金融、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咨询及诉讼业务,参与处理大小诉讼案件200余件,熟悉司法实务。为多家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各类协议、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根据需要就具体事件或问题向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全职工作以来,特别注重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注重在实践过程中促进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比如在单位提出专业分工、小组合作等。目前我的业务领域在不断拓展,涉及房地产、高校、科研、工业生产、外资企业、政府机关、经贸等诸多领域。在实践中,凭借对中国经济政策和社会趋势的敏感把握和对中国法律的深刻理解,并依托与企业、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学术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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