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拟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且未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验收检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拟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现场检查,当地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高管人员约谈,并出具受理报告。现场检查通过后,由当地监管部门上报验收报告和开业材料(包括公司开业申请书、章程、人员花名册、现场检查照片、验资报告等。)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3.查看开场材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开业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开业条件后,通知拟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许可证。
4.领个执照。拟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持筹建批准书、介绍信和经办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领取许可证。
申请材料:1。房产证;
2.租赁合同;(自有财产不需要)
3.同意接受监管部门对账户资金监管的授权委托书;
4.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5.个人信用报告;
6.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与设立相关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决议;
9.投资者名单;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函;
11.营业执照;
12.风险控制系统;
13 .个人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4.自然人股东简历;
15.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
16.内部管理制度;
17.关联方声明及其证明材料;
18.最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19.法人股东简历;
20.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信息表;
21.应用;
22.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3.章程草案;
24.身份证复印件;
25.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26.企业信用报告;
27.投资者承诺函;
28.营业执照;
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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