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3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注册成立江西社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宝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司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为筹集大量资金,以社宝公司的名义与天津市益生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益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易盛公司为社宝公司推荐的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消费分期贷款服务,扣除手续费后将贷款支付到社宝公司账户。同年10月起,社宝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招聘营销人员、张贴海报、发放传单、在各网络平台及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学生广泛宣传“你0元买车,我分期还款”的业务。到2016年6月,南昌多所高校的306名学生在奢宝公司的APP上注册,选择12-24个月的分期付款方式,购买Niri Miku、IGO平衡车、美亚图雪地车、哈雷快车等任意型号的电动车,向易盛公司申请电动车市场价3倍左右的消费贷款,易盛公司打电话给学生,再将钱借给奢宝公司。相关同学从公司分阶段收到自己选择的电动车后,公司基本按照承诺,为前期每个月完成朋友圈宣传任务3-5次的同学提供电动车月付款到还款账户。
2016年6月,益生公司认为风险过高,停止了对借贷业务的审计,导致穗宝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偿还助学贷款。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由高某某支配,一部分用于归还学生电动车月供、购买新电动车及发放绩效奖金,其余部分由其挥霍。经审计,被告人高某某向306名学生借款共计人民币2548907元,每月还款人民币612332226元,剩余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36574元。
诉讼过程
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6月1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4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评论和评论
(1)细化补充证据提纲,夯实定罪细节。本案是针对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的“校园贷”集资诈骗犯罪。鉴于该案涉及主体广泛,罪犯多为学生,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辩护人、学生代表意见,进一步核实非法集资具体数额,要求公安机关积极追缴,评估赃物价格,补充对公司收入来源、赃款去向等司法鉴定,尽力帮助学生挽回损失。另外,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益生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涉嫌共同犯罪进行补充侦查。
(2)正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属于单位。本案中,赊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高某某,其发起并决定推广“你分期还”的集资活动。其他股东和管理人员没有参与决策,不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没有体现单位的意志。而且募集资金也由高某某控制、支配,并由其个人挥霍。同时,信用宝公司除了“你分期付款,我还”的购车业务外,并未开展其他任何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的,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罚。因此,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
(3)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吸收资金的目的。被告人高某某以易盛公司贷款平台为诱饵,以提供免费电动车、帮助还款为由,向不特定学生宣传助学贷款,采用借新还旧的手段,在短时间内变相筹集大量资金。募集资金基本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大量资金被他个人挥霍,导致募集资金无法归还,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警示
近年来,全国多地频繁发生“校园贷”案件,甚至出现“裸贷”“高利贷”等现象,导致大学生陷入连环债务,不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也给他们的家庭和身边的师生带来困扰。一些非法集资活动与“校园贷”结合,成为一种新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更大。在此提醒同学朋友们,学习金融法律知识,树立理性消费观,不要盲目攀比过度消费。同时,要高度警惕非法集资的风险,帮助家人远离非法集资,不在非法集资企业工作,积极争做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员。
结束
制片人:周文英
校对:欧阳晶。
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图片:网络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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