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箭齐发!
近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向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公司发函,用于规范广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三家金融主体检查的标准。
该局表示,此举是为了规范现场检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信息中介机构在点对点借贷中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融资担保机构严控10倍杠杆。
8年前的2010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告别监管空 white,被银监会监管。当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并在征求意见阶段根据情况将杠杆率从8倍放宽到10倍,给予一定的空。
然而,这样的杠杆率要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尤其是在“金融创新”面前,多头担保、担保资金超过注册资本10倍的情况,在很多融资性担保机构中都有出现,风险也在不断蔓延和增长。互保、非法集资、挪用备付金等违规行为继续上演。
在此背景下,广州《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杠杆率和担保责任余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
上述细则要求,对于机构本身,重点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分立、合并、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总共为业务设置了14个关键检查行为,具体如下:
1、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或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是否假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义或者利用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2.是否有自营贷款或委托贷款;
3.是否有委托投资;
4.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条规定的倍数上限可提高至15倍);
5.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6.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性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非关联方提供类似担保的条件。关联方融资担保业务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7.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合规;
8.担保人或第三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依法登记;
9、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规定;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业务发展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
11、非现场监管系统填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提交虚假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12.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是否合规;
13.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
14.从事其他未经批准或非法的业务。
禁止小贷公司控股或参股P2P。
此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创始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季撰文称,公众接触的所谓小贷公司,90%以上是无证P2P、财富公司、高利贷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或从事非法借贷的黑社会组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小贷公司不面向公众,大部分从事的是对中小企业的放贷,不可能吸收公众的资金。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小贷公司经营非常不规范,其做法与上述公司并无太大区别。
对此,在广州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的重点检查内容进行了逐一规范,包括11项内容:
1、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是否假借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或者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2、是否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3、是否存在控股或参股P2P公司,或者是否存在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的情况;
4.是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提供担保;
5.是否向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6.是否存在贷款期限过于集中或者大额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过大的问题?
7.是否违反贷款利率政策。
8.是否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9.是否存在抽逃出资问题,是否存在贷款不实问题;
10.在核准的地域范围外开展业务;
11、经营其他未经授权而非法经营的业务。
其中,参股P2P公司、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等,拓展了原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优势。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小贷公司的异化一方面是小贷牌照面对互联网时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这个概念被一些群体误用,造成概念混乱,舆论决定了小贷机构目前的地位先于业务。
禁止P2P的所有扩展服务。
在《点对点借贷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P2P点对点借贷的业务范围。
此前,P2P网贷就像一个巨大的池子,容纳了信托、基金、ABS、债权、股权等所有看似不可能的业务,几乎遍布了金融机构在P2P平台上公开或秘密开展的所有业务。打包,资产证券化,拆分都是P2P平台主用的。这不仅使得资本溢出,也带来了风险的合谋。从另一个市场进入这个市场,不排除形成新的交叉风险。
在上述细则中,P2P平台有13项禁止行为,具体为:
1.为自己或变相为自己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或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
7.自行销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实现债权转让;
9.除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以投资、代销、经纪等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含糊不清的语言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者推介,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者借款人;
11.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和点对点借贷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同时,文件还明确指出了检查的内容和手段。通过查阅被检查对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业务档案、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业务台账、现金流、财务报表、合同文本、官网内容、产品介绍、历史页面信息、信息系统及系统设置等,检查相关平台是否从事或接受从事禁止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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