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纪/文
12月1日,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监会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除了一般解读的管理规范,新规中隐含的更丰富的内容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聚焦新规内容。
1.《通知》强调信贷机构持牌经营,在现金贷之外延伸信贷市场准入管理。通知要求,“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实行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贷款业务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贷款业务”;“各地要在银监会的指导下,严厉打击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这个规定的严厉程度是前所未有的。首次明确了对无证信贷业务的监管态度,显示了监管部门治理社会信贷乱象的决心。
2.《通知》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详细列举了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要求各类机构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借款人适当性原则,以及知情权、隐私权和信息保密等。央行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将金融消费者限定为购买和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通知》将此扩展至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是在国家相关制度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的务实举措。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努力,内容相对丰富,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殊阶段有效的、阶段性的制度补充。
3.现金贷的监管整改措施非常具体,针对性很强,体现了一定的监管技巧。比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要求P2P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相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各类机构违规开展业务时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这些措施直接抓住了监管的重点。
4.良性消费信贷产品的定位非常明确。36%以下的刚性年化利率和场景与资金匹配的要求,将迫使典型的无场景、高利率、高风险的现金贷业务向相对安全、低息的信用卡业务等消费信贷产品转型。《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该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他们应该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P2p不得将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从事典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都是依靠纯数据风控模型、客户筛选能力和信用增级来产生价值的。这两项规定彻底堵死了高息模式下的现金贷业务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现金贷在合规层面已经基本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完全不同的消费信贷客户、风控规则和利率水平,也就是说,99%的传统现金贷即将消亡。
5.新规不仅限于对现金贷的监管,还对互联网小贷、传统小贷、P2P平台的监管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信贷机构、P2P机构发放“校园贷”、“首付贷”或为其提供撮合服务,禁止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操作。也明确了小贷公司的杠杆。这些规定表明了监管部门全面整顿共同基金和类银行信贷市场的意图,意味着下一阶段的监管目标将全面覆盖这些领域。
二、后现金贷监管时代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论如何,现金贷监管政策已经基本落地,监管办法出台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我上个月写过《为什么说99%的现金贷会死掉?文章列举了监管措施出台后,现金贷机构的几种可能。
1.后续的资金截留和回笼,会很快暴露出现金贷快速增长期的隐藏风险。资金受到限制,不允许增量资金入市,续保没有完全满足,行业真实的不良率就会出现,大量的接管可能会形成连锁反应。
2.现金贷借款人的短期偿债压力可能诱发与贷款机构的矛盾。正常情况下,小额现金贷应该不会给借款人带来太大的压力,但是现金贷的快速扩张催生了大量的共债人和过度负债人,这些借款人短期的偿债压力和没有办法续贷的负面情绪会转嫁到不成熟的借款人身上,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逾期甚至冲突。贷款机构要做好充分准备,很多民间评论会把负面影响归咎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要做好心理准备。
3.监管的紧迫感可能会刺激贷款人和第三方机构加大催收力度,对借款人的伤害更大。监管部门要制定一些保护措施,提醒借款人合理合法处理这些矛盾,严厉打击贷款机构的违法违规催收行为;同时,在法定利率水平上适当出借机构收益,不鼓励借款人恶意违约,形成不良信用习惯。
4.资金提供方的损失会大大增加,风险传导必然诱发很多P2P平台的赎回压力甚至跑路行为。目前70%以上的现金贷业务来自P2P平台,而现金贷的坏账损失传导到P2P,P2P合规要求使其主动切断对现金贷的供血,会产生叠加效应。P2P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也要对此早做准备。
5.相当一部分现金贷机构会潜入线下或者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如果监管力量无法触及,也无法触及无牌机构,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6.现金贷公司的转型会面临很大的困难。监管合规的要求使得机构彻底改变现有现金贷的操作规则,这对机构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监管部门应该意识到,让一些相对优质的现金贷公司完成转型,对科技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所以,我们不应该因为本能的道德感而逃避帮助的责任,而应该在有限的条件下给予支持和理解。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负面影响不是监管的责任。如果监管不及时介入,这些问题会导致未来更大的灾难。我的建议是,整改工作要有计划地逐步深化,给市场一些适应和调整的时间,让风险慢慢释放。
第三,新规背后的监管体制问题和矛盾。
1.持牌经营可能导致信贷市场供求失衡,大大减少小微企业弱势群体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为了形成科学有序的信贷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放宽目前的许可准入标准,并辅以有效的机构监管和退出机制。在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由于监管利益与监管权利的失衡和懒政,为了降低自身的监管成本和推卸责任,往往会大幅提高信贷机构的准入门槛,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设置。中央管理办法对注册资本的底线是500万元,而地方政府普遍将下限提高到5000万元甚至1亿元,严重影响行业生态。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应制定更宽松、更符合国际惯例的准入规则,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机构进行监管。在降低自身监管成本的同时,充分发挥制度的力量,将更多的民营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视野。
2.《通知》的监管层面比较有限,执行的有效性会受到很大影响。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金融法规建设,尽快出台更高层次、更长远的监管条例,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3.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一致与矛盾并存。短期来看,需要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长期来看,需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明确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知》中的一些要求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很多出发点非常吻合。比如,江苏省金融办刚刚发布的小额贷款15条新政,强调小贷公司在合理放宽准入门槛和投资业务的同时,服务小微、三农、科技等实体;强调法定利率下的差别利率;强调监管重点是消费者保护、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小贷公司信息披露。这些措施完全符合《通知》的基本思路。但是,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分权体制尚未建立,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力和利益并不完全对等。在监管权没有完全下放给地方政府的情况下,《通知》的实施效果会受到很大影响。
4.打击取缔无证信贷机构,可能会因执法力量不足、省份差异等原因导致执法力度不够,造成监管失衡的局面。目前监管部门重点是对持牌机构的管理,但对无证机构的打击面临很大挑战。面对大量的无证放贷机构和个人,如果政府缺乏根本的制度保障,无法形成整体的监管局面,仅靠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将难以实现《通知》中的监管目标,容易导致无牌照不如有牌照的局面。各省监管规则和监管力量的差异也会形成监管套利的机会。这不仅需要我们在《通知》之后做出更多的努力,也需要我们的监管者有一颗负责任、包容的心去面对善意的无证放贷者,鼓励和接受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普惠金融的行列。
5.《通知》中的很多监管措施都是临时性的,无论是对互联网小贷的准入,还是对特定现金贷的监管,都要求暂停。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部门要有足够的监管智慧和效率,迅速完成对市场的有效整顿,出台长期的、科学的监管制度,保证市场的正常发展。《意见》中对小贷资金来源和杠杆的一些限制,虽然出于控制现金贷业务负面影响的初衷,但对传统小贷公司造成了影响,对那些认真从事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三农的优秀机构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总之,《通知》对现金贷的规范非常及时,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智慧和对金融消费者的责任。我们期待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和社会健康的市场。
(作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事金融监管工作16年,现为江苏南京雨花台区靳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创始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现金贷管理办法,现金贷整顿最新消息":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5764.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