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贷款是指一方为金融机构的贷款。经向金融监管部门咨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金融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因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借贷双方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
对于这类纠纷案件,除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基本证据外,金融机构的代理人还应该准备哪些证据或者提前知道那些问题?
1.贷款的基本事实必须清楚,包括贷款用途、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等。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代理人必须在开庭前自行计算利息和罚息,确保金额能够对应诉讼请求。一定要在法庭前提交详细的计算,尤其是客户是银行的时候。因为银行的计算明细通常比较专业复杂,不同阶段利率可能会有变化,所以代理人要提前和客户沟通,要求客户提供每期的还款明细。
(2)检查利息和罚息的利率,确保利率在合理的限度内。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利率没有上限约定,但实际操作中法院还是会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所以要注意利息和罚息的利率。如果利率太高,我们应该提前给客户打预防针。
2.现在的金融借款合同通常是电子合同,借款人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银行app或官网等网络渠道申请贷款,这对法院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代理人应事先准备好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照片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在真实身份核实后才向借款人本人发放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有人脸识别照片,法院也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供金融机构与人脸识别系统技术公司之间的合同或授权文件,证明金融机构确实有权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不能篡改人脸信息。
3.一定要仔细研究合同,对于罚息、服务费、提前到期、管辖权条款等重要条款,一定要清楚的知道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比如法官会问你,被告的借款期限还没到,为什么要主张未到期的借款金额?这时候你需要一定要了解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4.开庭前向金融机构索要最新数据,避免出现被告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的情况。
本文涉及的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链接:
以下法律条文主要用于说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没有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虽然是修改意见稿,但反映了贷款利率暂时没有明确数据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按照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批复也将作为我国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从司法层面不再受四倍lpr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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