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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天津法院回应争议:“瓷房子”主人欠1亿5年不还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8月7日上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近期因网上司法拍卖瓷房子引发的一些热点问题。

8月6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布《东丽区人民法院撤回“瓷房子”网络司法拍卖》一文,宣布撤回即将于8月8日在淘宝上进行的赤峰路64号司法拍卖。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广东卫先公司和张连志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建筑物外墙粘贴瓷质瓷砖,改变了历史建筑的外部造型,涉嫌违反当地相关行政法规。"

此前,北京时代财经记者在《天津瓷房子罗生门拍卖:被指违约一亿年业主自称被骗》一文中报道了此事。本案主要涉及两方当事人:一方是天津阅微县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张连志,另一方是天津鑫泽小额贷款公司。

为偿还因建“瓷房子”而拖欠的7000多万元,2012年春,张连志与鑫泽小贷签订了总额为1亿元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3%。

然而,岳维贤和张连志多次向媒体表示,他们只收到了5000多万元,并认为他们“被骗了”。被骗签借款合同,签服务回执,询问笔录,法院笔录。随后,双方被拖入长达4年的纠纷。

东丽区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本案执行过程中,张连志多次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不断引起社会关注。不久前,张连志在京就“瓷房子拍卖门”事件召开“专家研讨会”,澄清了当前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本案事实表明,本案原告鑫泽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现行政策,小贷公司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500万元。张连志向鑫泽公司借款1亿元,并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签约之初就形成了二十份借款合同。原告以20份借款合同提起诉讼,一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对应一个案件,共20个案件。所以本案不存在法院人为拆分案件的问题。按照当时的管辖规定,如果一方不在管辖地,基层法院对500万元以下的案件标的额有管辖权。因此,我院受理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并未违反管辖的相关规定。”

关于贷款本金是否为1亿元。张连志曾多次向相关媒体表示,他没有借1亿元人民币,只承认借了5000多万元人民币。“经审查卷内材料,本案不仅有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确认借款总额为1亿元,而且在庭审阶段,张连志本人也出庭认可了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表示已与原告私下协商,请求法院调解。后来在我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偿还本息1亿元。此外,张连志向市二中院上诉时与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其被司法羁押期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均认定借款本金为1亿元。以上材料可以充分证明本案借款本金为1亿元。”

案件是否超标封存的问题。“我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我院司法部门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两套房产。需要说明的是,我院对“Gealou”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该房产由天津市一中院先行查封)。众所周知,轮候查封财产的价值实现只能在一审法院处置财产后才能确定,其实际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套房产“瓷房子”本身就是用于贷款抵押的房产。鉴于本案借款标的金额较大(考虑延期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和债务利息的双倍支付,执行金额已远高于1亿元),后期拍卖变现受市场价格变动等诸多因素影响,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上述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对张连志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问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张连志以妨碍执行公务、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三项罪名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每一项强制措施都是针对张连志不同的阻碍执行行为,张连志阻碍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都有视频、笔录为证。不存在张连志向媒体报道的“用拘留代替处决”的问题。因此,我院在执行期间对张连志不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司法羁押强制措施,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论瓷房子的估价。“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抽签确定天津中粮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价格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对该评估机构的选定均无异议。中梁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1.4亿多元的评估值,只是对建筑主体的价格评估,不包括室内外文物和瓷器装饰价值。鉴定报告作出后,我院依法交付张连志,他亲自签收。张连志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今年3月,张连志单方委托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值97.97亿元的《瓷房子》价值鉴定报告,事先未通知我院,也未得到对方认可。这份鉴定报告当然不具有证明作用。”

文/周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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