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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资料来源:贺勋银行

据报道,贺勋银行因其2亿元保证金被恒丰银行扣款。万荣惠民村镇银行发现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王与恒丰银行蒋某等人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高达2亿元。

3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

判决书显示,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其股东包括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贾庆泰、范某某等17人。被告人贾庆泰,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案发前系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行长,负责全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统帮助相关家庭融资贷款的计划遭遇了资金骗子的“套路”。

经法院审理查明,贾庆泰在担任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违规向其关系户发放多笔贷款。为配合运城银监局和阳泉市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2015年12月,贾庆泰通过该行股东介绍认识了山西新华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王某,拟通过王某向其关系户“运城关东公司”提供融资贷款,以偿还其任职期间违规发放的大量无法偿还的贷款。

随后,王向贾庆泰提出了一种融资方式,即“同存款质押”的大额信托贷款业务,并具体介绍了“同存款质押”的大额信托贷款业务的主要操作流程:即将来自惠民村镇银行的存款(即所谓的同业存款)存放于第三方上海恒丰银行,再由恒丰银行委托泰康信托向贾庆泰指定的企业发放与同业存款等额的信托贷款。同时,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应将同业存款交给存放在上海恒丰银行的企业。贾庆泰同意了。

此时,王和他的合伙人正准备向亿源阳光工贸和化工提供融资贷款。最后,贾庆泰、王等人同意向贾庆泰指定的运城关东集团借款2亿元,向亿源阳光工贸、化工借款1亿元。

后王一方面联系上海恒丰银行蒋等人,与亿源阳光工贸、化工法定代表人景、郭洪波策划此事。另一方面组织浙江等地的存款到惠民银行(因为万融惠民村镇银行当时没有资金能力将2亿元存入其他银行),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优惠利率将5亿多元的定期和不定期存款存入惠民村镇银行。

2016年3月,王持虚假报告及说明函,恒丰银行派员持拟定的《受益权转让及保证金质押协议》到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该协议由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提供,为恒丰银行提供同业存款担保。贾庆泰未经银行上级部门授权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擅自决定在《最佳调整报告》、《说明函》、《受益权转让及保证金质押协议》上盖章,并以欺骗手段取得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公章并在上述文件上盖章。

3月8日、10日,万融惠民村镇银行先后在上海恒丰银行存入1亿元同业存款。同日,恒丰银行先后与SDIC泰康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单资金资金信托合同,SDIC泰康信托投资公司与亿元阳光工贸、冯家遇化工公司签订了单资金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委托SDIC泰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向亿元阳光工贸和冯家遇化工各发放贷款1亿元,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息按季支付。

亿源阳光工贸、化工获得贷款1亿元,并向王等人支付中介费3500万元。向SDIC泰康信托投资公司支付两个季度利息后,利息不予返还,随后上海恒丰银行将从万融惠民银行扣划2亿元同业存款。一年的贷款期限到期后,两家公司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造成了万融惠民村镇银行2亿元存款损失的严重后果。

万荣惠民村镇银行举报涉嫌恒丰银行业务。

2017年3月,万荣惠民村镇银行向郓城公安分局报案称,冯家遇化工、益源阳光工贸与贾庆泰、王某、姜某等人内外勾结,违法违规签订受益权转让及保证金质押协议,骗取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贷款2亿元,导致案件发生。

万荣惠民村镇银行报告称,亿元阳光工贸和冯家遇化工仍处于停牌或半停牌状态。我们不知道恒丰银行为什么不直接做贷款业务,而是委托信托公司做贷款业务。一般情况下,在符合贷款条件并提供充足抵押、质押担保的前提下,恒丰银行无需委托信托公司办理信托贷款业务,即可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按照行业惯例,恒丰银行支付给我行的同业存款利率为年利率3.8%,远低于同期银行间市场利率。同期利率约为年利率4.5%,我们发起行(阳泉市商业银行)与其他银行的同业业务利率为年利率4.5%,非常不正常。

万融惠民村镇银行表示,“按照我行规定,董事长对行长的业务授权是单笔业务不超过500万元的同业业务。超过500万元的同业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授权后方可办理。当时恒丰银行在我行办理同业业务时,没有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核对。同时,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出具关于企业融资贷款的说明函等书面文件。贾庆泰与恒丰银行签订的《质押协议》及亿源阳光工贸、冯家遇化工科技出具的说明函不合法无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均不知情。”

骗贷案前行长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案发后,贾庆泰此前非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也被查实。2013年至2016年12月,贾庆泰在担任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违反发放贷款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安排、指使银行工作人员以借名、冒名发放贷款、依托大户、以贷还贷、个人贷款等方式违规发放贷款共计1.69亿元。上述贷款到期未归还或未到期但未支付利息,给惠民村镇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庆泰利用其担任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取得公章,并在《受益权转让协议》、《保证金质押协议》上签字盖章,致使万荣县惠民村镇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发行金融票证罪;而且贾庆泰伙同原行长助理范某某非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庆泰犯非法发行金融票证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行长助理范某某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驳回贾庆泰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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