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合作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通知》还强调,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针对《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
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严禁关键环节外包。
二是明确三个量化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伙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伙人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额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总贷款余额的50%。
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于合作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规定,银监会表示,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存在信用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不对等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通知》因此在《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投资比例区间的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方在单笔贷款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与《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相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对于25%的集中度指标和50%的额度指标,银监会表示,《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加强对共同出资贷款的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额度管理为空。本通知细化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这既可以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储备空。
本土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是立足本土市场,服务本土客户。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领域,严重偏离了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和隐患。《通知》还明确了网贷异地不合规问题。银监会表示,《通知》进一步明确管控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还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机构,免予适用上述规定。
银监会表示,《通知》设定了合理的过渡期,与《办法》总体一致,将分两个阶段实施。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完成整改。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区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一”,要求新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算。
来源: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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