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凌涛)近日,巧家法院执行局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依法裁决”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事先策划、精心布局、领导重视、多方协调,一次性成功拍卖被执行人财产96万元,一次性成功执行8起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案件,极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
2016年7月,巧家法院受理了被执行人罗某、、邹某、李某、巧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巧家大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冷某之间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合同纠纷等8起案件。根据巧家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应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某等6人8案执行标的2665774.32元。
执行局接到8起案件后,立即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冷某长期下落不明,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冷某银行存款及网络控制未果。经多方查证,王在巧家县白鹤滩镇路有一栋砖混房屋,一楼有一个门面,二楼有一个楼层。除了这套房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巧家法院根据罗的申请,查封了王某的房屋,并委托云南正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司法评估。云南实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价格为96万元。
为解决经费不足与参与分配人数多的矛盾,承办法官组织召开了8起案件申请执行人协调会,通报了案件相关情况和后期执行方案,认真制定了分配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执行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原则上按照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的比例清偿普通债权。债务人偿还后,应当继续清偿剩余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除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外,其余债权视同普通债权,其他申请人的普通债权按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比例受偿。执行所得价款为960000元,扣除执行产生的费用54567元,应优先受偿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抵押贷款600000元的债权,被执行人王对拍卖房屋的执行剩余305433元,由被执行人罗某、、邹某、李某、巧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比例进行分配
最终,8起执行案件在执行局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得以顺利执行,并得到了申请人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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