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的唐先生为买房向银行贷款,不料被拒。他的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欠保靖农商银行20万。
唐先生很不解。他对这笔贷款一无所知。他怎么能“怪”在自己头上呢?经调查,发现身份信息已被他人冒用。
唐先生将保靖农商银行诉至保靖县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
男子起诉银行贷款20万元。
2019年11月,唐先生因买房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被告知其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无法办理。
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6日,唐先生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均显示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20万元逾期贷款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记载:“2008年11月29日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20万元(人民币)其他贷款,2010年11月27日到期。截至2019年11月30日,账户状态为逾期,逾期金额为20万元。”
也就是说,“唐先生”从保靖农商银行借了20万,到期一分未还。
“得知这个信息后,我非常生气。我找到保靖农商银行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给我提供了一张借条。借款人的签名是唐签的。”唐先生发现借款人唐某生的身份证号居然和自己的一样。
唐先生认为,保靖农商银行在借款合同的签订、发放过程中,因审查不严或与他人恶意串通,导致其个人征信记录不良。
唐先生将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诉至保靖县法院,请求依法确认2008年11月28日在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人为其本人时借款合同无效;赔偿损失20万元,保靖农商银行立即消除其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公民个人如实信用记录属于名誉权。
保靖法院认为,本案中,他人冒用唐先生的身份信息,与保靖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的签约方应为保靖农商银行和唐先生,书面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须经双方认可。
保靖农商银行辩称,本案借款人为唐先生的哥哥,经唐先生同意向保靖农商银行借款。
法院认为,保靖农商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唐先生在订立合同时有合法授权或者同意,唐先生事后也没有表示追认的意思表示。
因借款合同缺乏唐先生的签字认可,不具备成立要件,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对唐先生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靖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但其在没有唐先生个人签名和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以原告身份信息签订借款合同,导致唐先生个人征信记录不良。从唐先生个人征信报告的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可以看出,其个人征信报告的不良记录是保靖农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举报贷款20万元所致。
根据唐先生2020年5月13日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机构版)》证据,其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已经消除。
法院认为,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名誉权的一部分。当公民个人信用记录遭受虚假记录时,公民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本案中,因为保靖农商银行,唐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属于虚假描述,导致唐先生的名誉、信用受到负面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
一审判决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出具的20万元借款合同对唐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唐先生精神损失费5000元。
唐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玲茹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男子“被贷款”20万致征信不良,保靖农商银行审核不严被判侵犯名誉权":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4666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