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求前女友回归。
“爱情支出”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像这样结案
据报道,郁亮和米源是一对恋人。分手后,郁亮将前女友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15万余元。
郁亮称,在他们恋爱期间,为了订婚,他给了米源15万多元。后来,米源提出分手,但他一再拒绝留下。他花在米源身上的钱导致他的生活难以为继,他的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所以他要求米源归还这15万多元。
米源辩称,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微信转账。郁亮转给她的钱,大部分是逢年过节送礼,也有一部分是双方吵架。郁亮打了她耳光,并通过微信祈求和解和转账取悦她。此外,还有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房租、购买生活用品、礼品等共同支出。双方属于恋爱阶段,还没到谈婚论嫁的阶段。郁亮给她的财物不符合彩礼的特征。
平南县法院查明:
郁亮和米源于2019年11月开始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3月分手。在此期间,郁亮多次通过微信向米源转账,部分转账纸条为“只爱你”、“老婆开心”、“老婆家庭幸福”、“我爱你”、“护肤品”、“房租”、“老婆生日快乐”、“宝贝,对不起”等。郁亮通过微信向米源支付转账194,019.01元,其中1万元及以上转账3次(均无转账指令),3万元转账1次(无转账指令)。也多次通过微信给郁亮转账,转账的纸条上有的是“2021年老公快乐”、“宝生日快乐”、“我也爱我老公”。米源通过微信向郁亮支付并转账26240元,其中20000元为单笔支付10000元及以上(无转账指令)。
庭审中,郁亮承认自己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年薪30万。2021年,他在南宁买了房。他从未向米源求婚,也没有见过米源的父母。
屏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男女恋爱期间,节日问候,采购生活用品等。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如果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特别赠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取得捐赠财产后,不符合赠与可以撤销的条件的,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捐赠财产。
郁亮送给米源的礼物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多次完成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表达节日祝愿的礼物。郁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赠与金额等因素,郁亮主张米源返还赠与的财产。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郁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撤销赠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郁亮的诉讼请求。
法庭提醒
恋爱期间的礼物是不同于普通礼物的特殊礼物。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的少量,如果不能证明是专门为结婚而赠与的,会被认为是一般赠与。
一般的礼物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日常生活中的小部分礼物,比如买衣服、包包、请客人吃饭等;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支付的财物;520元、521元、1314元等特价金额等小礼品。
一般赠与可以推定为双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一旦交付,捐赠人无权要求取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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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向前女友要钱,还欠前女友钱":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43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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