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正!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贵州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判决要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再转借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向金融机构借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从出借人的借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借款能否与用于借贷的款项区分开来等方面综合考虑。【基本案情】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某系朋友关系。裴某某以做工程为由向田某借款7万元,并口头承诺给一定利息。田没有自有资金,于是向银行借款7万元,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将资金全部转入裴某个人账户。后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田某19200元,剩余50800元未按约定偿还。遂田某将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裴某某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本案中,田将贷款借给他人,违反了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依法认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是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裴某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物应当返还田某。【案例解读】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还款方式简单,向第三方借贷存在空的缺口,导致高息借贷、点对点借贷等金融机构信用利用不足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了原有的制度缺陷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定了以贷养贷的行为,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机关帮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问:如何确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出借资金?第一,贷款人有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的行为。结合《人民九分钟》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能证明出借人仍欠银行贷款,一般可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出借资金。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不是取自金融机构的,必须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出借人虽有长期未还的消费贷款,但不宜认定为对冲贷款。比如车贷、房贷等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贷款人并没有直接实施回笼资金的行为。因此,仅仅因为贷款未归还就直接认定贷款人存在从金融机构抽回贷款的行为是不妥当的。还应该进一步考察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是否可以区分金融贷款和贷款。问:什么是金融机构,次级贷款人(贷款人)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借取贷款进行借贷的主体是广泛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店、小额贷款平台等。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贷款种类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问: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用于放贷后,其他法律后果是什么?1.转贷款人(贷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转贷款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转贷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仍需承担借贷合同的义务。因转贷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关于观察借款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转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存在诉讼后次级贷款人因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被列入不良信用报告的风险。2.贷款人可能会因带金融机构贷款而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借人以出借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的,是犯罪。问:既包括自有资金又包括出借资金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其效力?在实践中,存在贷款人将自己的资金与再贷款资金一起贷出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出借资金超过借款金额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此时,民间借贷合同中关于转贷资金部分的约定无效,关于自有资金部分的约定有效。审判长:田长风,铜仁市印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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