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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奥斯曼帝国的金融演变:从古民间借贷到金融发展的历史之旅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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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志华观天下

编辑 | 陈志华观天下

金融是奥斯曼帝国金融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城市市民的消费、租房、长途贸易的资金安全以及商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等都离不开的金融组织的作用。本文在收集整理材料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出奥斯曼金融体系的转型状况,并得出金融体系转型既受内外部环境的刺激而演变,又是帝国试图挽救自身免于灭亡的尝试。

传统金融体系

过去人们经常认为伊斯兰教禁止利息,并阻止信贷的发展,或者是在信贷方式上施加了严重的障碍。显然,储蓄银行的缺失和银行借贷的不足导致许多观察家得出结论:伊斯兰社会缺乏金融机构和制度。

确实如此,在中世纪时期环地中海地区,宗教在禁止高利贷交易方面起到负强化的激励作用,在伊斯兰世界和基督教西方世界都有表现。

阿拉伯语的高利贷和利息等术语,在《古兰经》和之后的伊斯兰教著作的一些段落中,遭到了尖锐的批评,但是在古典时代,伊斯兰教法提供了几种方法,可以避免高利贷禁令。就像中世纪后期欧洲禁止相同的禁令一样。

各种教法条款主要基于“双重否定”原则,即如果没有得到法学家的十分支持,至少不会宣布该法无效。因此,对于使用有息贷款进行商业信贷不存在障碍。

甚至考虑到伊斯兰教法涉及的紧急状况:中世纪伊斯兰社会发展了复杂金融机构和制度。12世纪末,甚至13世纪初,中东的金融机构比西欧和南欧更为发达。

此外,几个世纪以来,伊斯兰教的货币体系,继续与地中海地区的其他社会的货币体系进行互动。奥斯曼帝国金融发展状况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民间的“有息”借贷

伊斯兰禁止利息和高利贷,而且禁止正式的信贷机构,以阻止奥斯曼社会借贷的扩张。已故的罗纳德·詹宁斯(RonaldJennings)的伊斯兰法庭记录表明,16世纪期间,密集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网络,围绕着安纳托利亚的城市开塞利(Kayseri)、卡拉曼(Karaman)、阿马西亚(Amasya)和特拉布宗(Trabzon)等繁荣发展。

他的研究涵盖了20年的周期,他发现了数以千计的涉及债务的法庭案件。在这些记录中登记了每个家庭的许多成员和女性,因为其向其他家庭成员和外人借贷。

毫无疑问,这些记录表明,信贷的使用是广泛的,并在城市乃至乡村社会的各个部门之间传播。根据伊斯兰教法和奥斯曼世俗法律,大多数贷款和借款的规模很少,需定期支付利息,而且须经法院和乌莱玛(宗教学者)的一致同意和批准。他们在处理法庭这类案件时,认为不需要隐藏利息或诉诸商业技巧,以达到清除法律障碍。利息的年利率介于10%—20%之间。

放债人资本供给相当丰富,一般由不垄断的小团体组成。上述城镇的穆斯林放债人超过基督徒和犹太教徒。到了17世纪末,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安纳托利亚或阿勒颇地区的非穆斯林可能获得信贷市场的控制权。因此,商业或商业心态和利润动机渗透到这些地区的城市社会群体中,不仅是集市的人们,还有农村的土地所有者、军事团体、乌莱玛等。

根据哈姆·格柏(HaimGerber)的研究得知,在布尔萨,信贷被广泛和密集地使用,即使用者是最穷的社会阶层。与此同时,布尔萨的信贷模式也展现出与安纳托利亚其他城市的不同特点。布尔萨借贷者的贷款数额很大而且信贷关系也涉及来自其他城市的人。贷款合同显示参与者通常采取简单的安排来规避利息禁令。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在羊毛或布料销售中,借款人接受了定期贷款。据说,还买了一匹羊毛或布,匹布或羊毛价格等于合同期限结束时双方所赞成的利息额。

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存在金额庞大的放贷者阶层,该阶层没有主宰所有的贷款数额,但依然在整个贷款数量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房产经常超过数十万,偶尔也有数百万阿克切的资产。

在15世纪至16世纪期间,希腊人和犹太人是伊斯坦布尔的主要金融家,他们不仅向私人借贷企业,而且短期内也向国家借贷。

他们也是在包税合同拍卖的主要参与者。如唐·约瑟夫·纳西(DonJosephNasi)的家人被迫早些离开了伊比利亚半岛,并于1552年抵达伊斯坦布尔。

他把自己惊人的崛起归功于为塞利姆王子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伊斯坦布尔,他能够向波兰和法国的国王提供大笔贷款。

许多重要的奥斯曼精英投资了这些贷款。在1588年年末,葡萄牙马拉诺的银行家族到伊斯坦布尔定居,据说给他带来850000杜卡特金币,而且唐·约瑟夫·纳西曾经收到同样的恩惠。

大规模的借贷和贸易行动形成了该家族活动的核心。这些操作通过欧洲中心国家的代理网络进行中心,然而,17世纪犹太人在国际贸易和金融方面的活动有所下降。

在一项研究中,波格丹·穆策斯库(BogdanMurgescu)检验了罗马尼亚公国、埃迪尔内以及伊斯坦布尔借贷市场之间的联系。到17世纪末,瓦拉几亚和摩尔达维亚的王子们无法满足伊斯坦布尔对年贡品支付不断增长的要求。结果,他们开始从埃迪尔内和伊斯坦布尔的信贷市场借出大笔资金。

王子的账单表明,从1694年到1703年之间,他们向这两座城市的债权人支付的总债务,共计100万荷兰塔勒(货币名称)或400000威尼斯杜卡特金币。这些所得,有一半归大多数穆斯林放贷者所有。显然,这些资金的一部分属于行会,它们是被他们的负责人借出的。支付给希腊东正教和犹太人债权人占总额的40%。这些贷款的利息通常是按月确定的,月利息在2%—2.5%之间徘徊。

在伊斯坦布尔和安纳托利亚地区的城市中心,另一个重要的贷款提供者是瓦克夫(宗教基金组织),其建立的明确目标是放贷出它的现金资产,并利用利息收入履行它们的宗教善功。在15世纪早期,这些捐赠开始得到奥斯曼帝国法庭的批准。

到了16世纪末,宗教基金组织在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各省已经变得流行起来。除了詹宁斯和格伯提到的安纳托利亚诸城市中心的案例以外,1570年伊斯坦布尔的瓦克夫清单,还指出存在大量的瓦克夫。调查表明,伊斯坦布尔的现金贷款利息率为每年10%①。

穆拉特对16至世纪18世纪布尔萨的宗教基金组织进行了详细研究。他的研究表明,该组织通常将小额贷款用于小型借款者,包括家庭和小型商户,其中很大一部分仍然是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贷款。结果表明,在18世纪期间,有多达9%的布尔萨市居民使用来自瓦克夫的贷款。

从16到到18世纪,瓦克夫的贷款利率通常在11%—13%之间,低于其他信贷交易的现行市场利率。在18世纪,一个突出的发展是越来越多的资金分配给受托人了。受托人然后利用借入的资金,以更高的利率向伊斯坦布尔的大规模放债人借出,他们将这些资金用于支持大规模行业的融资,比如最重要的是长途贸易和包税。

16世纪,在奥斯曼乌莱玛之间,发生了一场关于瓦克夫是否非法的激烈辩论。那些认为瓦克夫非法的人,认为只有具有永久价值的物品(如房地产)才能构成一个瓦克夫的资产,而瓦克夫违反了伊斯兰教法禁止利息的条款,然而,大多数乌莱玛仍然非常务实,认为任何对团体组织有用的东西最终对伊斯兰教都有用。

在激烈的争辩过程中,当时国家任命的著名宗教领袖埃布苏德·埃芬迪(EbusuudEfendi)表达了纯粹实用的观点。他认为,取消利息会导致许多宗教基金会的崩溃,这种情况会危害到穆斯林共同体。

一方面,瓦克夫在帝国阿拉伯省的地理扩散程度尚未确定。起初,有人认为,阿拉伯省份不存在,因为有利息的借贷不被接受,但这种观点已受到挑战。瓦克夫在阿勒颇的情况被记录下来,未来的研究很有可能会在阿拉伯城市,至少在叙利亚揭示更多,然而,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与帝国的阿拉伯省存在质的差别。

另一方面,是帝国的阿拉伯省关于信用被接受的轻松程度和现金基础的频率。根据叙利亚的法庭记录,阿卜杜勒·卡里姆·拉菲克(Abdul-KarimRafeq)认为,16世纪无息贷款数量远远超过有息,只有在伊斯坦布尔苏丹的命令下,法院才不情愿地认可有息贷款,然而在18世纪初期,有息贷款开始主导城乡借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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