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5)何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的“套路贷”?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5)何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的“套路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根据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宣传,利息低,无抵押。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故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是“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首要表现形式,其核心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制造假象,这种假象不仅发生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也发生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从法律规定的“套路贷”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的行为要件事实来看,与诈骗犯罪中的假主体、虚构事实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典型的诈骗为“空手套白狼”;但是,故意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就是先付出诱饵的代价,这就是“先给你想要的”的想法,把受害者困在一个迷茫的状态中。由此可见,“套路贷”是一种事先进行诈骗或敲诈勒索的特定违法犯罪模式,这当然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双方借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打“擦边球”,隐匿、毁灭相关证据。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套路贷”罪的当事人会提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其专业水平不亚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于签订民间借贷的主体——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往往会利用有资质的企业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以规避违法主体的“硬件”。所谓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等“诱饵”也是货真价实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并非捏造;收取的“保证金”和“规定”不能一概而论为“假理由”,因为“砍头利息”存在于大量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不能仅仅因为“砍头利息”的存在就认定为“套路贷”。虚增还款额是高息放贷的一种形式,但高息放贷不是“套路贷”,只是高息放贷收取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在这里揭露“套路贷”故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的违法犯罪现象,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让广大群众不要相信所谓“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的电信网络宣传,这是一个大概率的骗局。——贾惠平律师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5)何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的“套路贷”?":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999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