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欧阳建欢
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了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额度指标三个方面的量化指标,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专家认为,《通知》进一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了细化的审慎监管要求,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明确三个量化指标
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制度框架,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内涵和范围,对贷款风险管理、合作组织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收紧了网贷政策要求,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修订。主要目的是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通知》规定了三个量化指标。在出资比例上,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合伙人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和测算后确定的,同时也被认为符合《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避免了监管套利。
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该行对单一合作方(包括其关联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额度方面,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贷款总余额的50%。上述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既能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又能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风险,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储备空。
禁止外包关键环节。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严禁关键环节外包。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蓉认为,更严格的自主风控要求将互联网贷款的风险内化到商业银行体系,具体的变革措施需要合作机构做出让步;而且严禁将风控的各个环节外包出去,避免外包机构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控制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服务于本地客户,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还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机构,免予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本地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贯的监管方向。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领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较大风险。
《办法》规定,过渡期为自实施之日起两年。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和平稳过渡,充分保障现有网贷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设定了合理的过渡期,总体与《办法》一致,分两个阶段实施,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完成整改。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区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一”,要求新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算。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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