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记者从省金融办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防范风险,现提出《关于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
无监督空白色
《意见》提出,各市要切实履行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各项监管工作,不留监管空 white。市级主管部门每年召开一次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会议,落实监管政策和工作要求;要组织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学习政策和业务,增强经营理念和监管、风险控制意识。
同时,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扎实做好数据统计采集、监测分析工作,及时核实风险预警信息,通过监管约谈、出具风险警示函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可结合分类评级工作同步进行。按照规定,要认真核对小额贷款公司各种账表、凭证等业务活动的信息资料,及时提出检查意见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此外,各级小贷公司协会要组织小贷公司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小贷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政策,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内部工作交流、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监督处置等方式,形成监督自律的联动,共同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小分散原理
《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除一般小额贷款业务外,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其他业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营业执照的登记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经营范围。
同时,经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进行短期对外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不满12个月的,短期外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成立12个月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短期外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对外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限于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此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发放短期贷款。对公司股东及关联方的贷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对公司股东及关联方的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向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借款应事先报主管机关备案,未向主管机关备案的视为抽逃注册资本。
禁止发放高息贷款。
《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放贷、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发放高息贷款。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和通过政策允许的渠道整合的资金。不得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和保证金,或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和罚息。贷款利率和以各种费用形式(折算成年化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同时,严禁表外操作、“两套账”、“阴阳合同”等做假账。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注册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并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开展短期对外投资、整合资金、发放贷款和回收本息。信贷业务专用账户仅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对外投资和资金整合,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a级小贷公司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债券发行、小贷公司间资金互换、股东定向贷款等方式整合资金,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00%。B级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互换和拆借、发行债券、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0%。允许向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定向贷款必须提前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除自筹资金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质押股权和对外提供担保。本报记者聂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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