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省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以他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的上述回复,意味着深圳市税务局已经认定“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就涉及到“如何从税前扣除贷款利息支出”。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文件中看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本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因此,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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