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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咨询:从银行套现借钱给朋友,这样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金融活动变得越来越方便。只要打开手机,就会出现铺天盖地的“贷款广告”,尤其是一些“小额贷款”。你甚至不需要亲自去银行,只需要在网上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就可以轻松获得贷款。然而,当金钱变得如此唾手可得时,人们很容易产生“歪心思”,做出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行为。比如最近广东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矛盾的核心是贷款人从银行“套现”,然后把钱给了一个朋友。那么,这样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有效吗?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的经过和法院的判决。

[案例详情]

朱某龙(化名)和李某鹏(化名)是朋友。

2021年6月,朱某龙借给李4万元,其中李欠朱某龙的物资款3470元,朱某龙实际转给李36530元。

2022年7月21日,李向朱某龙借款3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后双方共同赎回车辆。

2022年7月23日,李以偿还按揭贷款为由,向朱某龙借款。2022年7月25日,朱某龙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李某鹏16000元,注明“共借款86000元”。期间,李向朱某龙支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后未向朱某龙偿还借款本息。

随后,朱某龙以拖欠借款为由,将李告上法庭。

[法庭审判]

庭审中,经调查,法院认定了李向朱某龙借款8.6万元的事实。但根据朱某龙与李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显示,从借出4万元的协商过程来看,朱某龙多次表示还需要偿还信用卡账单。

庭审中,朱某龙在回答法庭关于本案出借资金的问题时,承认:“都是借款。银行借的。以前用信用卡套现,后来也用了一点小额贷款。我自己也一直欠银行钱。”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本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朱某龙与李之间的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朱某龙无权收取李按照约定支付的利息,李因涉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朱某龙。

但李在向朱某龙借款且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明知朱某龙尚有信用卡账单需要清偿,故李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也有过错。李应赔偿朱某龙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驳回朱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出借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朱某龙通过贷款和信用卡套现获取钱款,再借给朋友李某鹏使用。该行为已构成“拿金融机构的贷款去放贷”,故法院有理由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李仍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和赔偿朱某龙相应损失的责任。

最后,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想提醒广大网友,一定不要贪图高息,非法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贷给别人。上述借贷行为不仅不受民法保护,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以放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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