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贷款买车套现被骗案例,购车骗贷案

贷款买车套现被骗案例,购车骗贷案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者按现实生活中,各种诈骗层出不穷。如何区分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这里结合一个典型案例,分析什么构成犯罪,如何处理,明知行为人没有还款能力,采用欺骗手段零首付买车抵押给小贷公司,请注意。

主要研究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以欺骗手段零首付买车后向他人质押是否构成犯罪;◎质押套现行为如何定性?

陶魏军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赵某为偿还高利贷等个人债务,伙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熊某等人,意图通过贷款购车后转卖汽车获取资金。熊某等人在明知赵某购车意图虚假,不具备偿还车贷能力并试图转卖的情况下,仍与赵某合作,以赵某欲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为名,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赵通过虚增个人收入、隐瞒贷款真实用途、与紧急联系人串通等手段,成功骗取某小贷公司11.2万元,小贷公司提前收取保证金1.2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直接支付给车辆销售方后,赵某从汽车销售公司提取起亚牌车辆一辆,将该车辆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后,赵将新车直接质押给邹,获得资金3.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赵某逃债后,牟某在联系不上赵某的情况下,将赵某质押的车辆在网上出售。小额贷款公司知道被骗后报案,侦查机关将赵抓获,但涉案车辆无法追回。

【要点】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车辆销售者串通,通过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支持,零首付购买汽车,并在明知汽车已抵押的情况下,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将汽车质押套现,构成合同诈骗罪。

[指控和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的性质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属于民事违约,应当无罪处理。赵某虽无还款能力,但零首付购买的车辆已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名下。即使赵灿还不起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收回贷款。因此,本案属于民事违约纠纷,不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赵的行为应定性为骗取贷款,但由于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赵某在放贷过程中实施了出具虚假收入证明、隐瞒真实购车意图、串通紧急联系人等欺骗手段。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以购车形式支付给销售公司,并非赵取得;且有车辆抵押,故不能推断贷款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罪的起点是100万元,本案诈骗金额不符合定罪标准。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在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赵以欺骗手段骗取小额贷款公司后,将抵押车辆质押给他人取钱并潜逃,实际上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目的和贷款回收目的无法实现。欺诈贷款和欺诈车辆具有实质上的同一性。实际上是非法占用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损失10万余元,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赵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目前还存在争议。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属于“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代码》中的编码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但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观点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未经刑法规定的“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一般不能取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尚不明确,赵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其次,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后取得了车辆的抵押权,理论上可以保证赵灿在不能偿还抵押贷款时,通过行使抵押权来保护债权。但赵在借款之初向小额贷款公司隐瞒了购买车辆后套现的事实,事后无法收回车辆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基于赵某确实买了车,会适当持有车辆,有还款能力的错误认识,决定发放贷款。后赵将车辆质押,他人变卖,导致小贷抵押权无法实现,造成小贷公司贷款10万元无法收回。应定性为赵隐瞒其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伪造收入证明、签订抵押合同等方式零首付取得车辆的合同诈骗行为。

出于办案谨慎,办案检察官将此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参照多数意见,该案以涉嫌合同诈骗起诉。

庭审阶段。出庭公诉前,办案检察官梳理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制定了支持当庭公诉的方案:主要围绕赵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对车辆的处理。一方面,赵某的申请材料、借款合同、原公司确认其辞职及虚假收入的书面材料、相关证人证言及赵某的供述,证明赵某无真实的购车意图,也无能力按期归还车辆抵押贷款;另一方面,牟某给赵某的3.9万元的转账记录、牟某的证言及赵某的供述,证明赵某在取得车辆后立即以质押方式实现,留下车辆无法收回的风险,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权无法实现的客观事实。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充分说理,指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赵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其借款合同只是掩盖犯罪的手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赵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车辆质押等方式从贷款公司获得贷款的目的,在行为开始时就已确定,之后他将该行为付诸实施并逃脱。其次,赵以合同形式取得贷款,其诈骗的对象是车辆。通过欺骗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车辆后质押变现,致使贷款公司的抵押无法实现,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判断结果]

2018年12月28日,某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赵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含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根据以上,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判决认为它属于金融机构,也有一些判决认为它不属于金融机构。对此,笔者认为,像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有金融业务的公司,如果取得了银监会颁发的金融牌照,是可以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的。第二,这类案件属于刑事与民事的交叉案件,如何区分罪与非罪很重要。因为车辆是通过看似合法的零首付贷款合同获得的,这种零首付房贷本来就是促进居民消费的金融创新手段。即使无力偿还房贷,由小额贷款公司行使,也不应以诈骗罪论处。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客观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本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相关证人证言、虚假申请材料、赵的经济状况、被告人质押车辆的事实、其事后的逃逸行为及被告人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贷款买车套现被骗案例,购车骗贷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8784.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