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至今日头条客户端。)2013年1月,通化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某因经营资金短缺。在得知被告人陆某某申请贷款后,委托陆某某帮助其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承诺给他100万元作为好处费。
随后,冯某某将通化市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印章、两套房产的房产证交给陆某某。因冯某某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为顺利办理贷款,冯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将通化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卢某某找到的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付某某、陈某某。
取得上述手续后,吕某某联系个体司机王某某帮忙贷款。在拿到通化某公司的相关手续后,王声称可以帮他办理银行贷款。但是,到了年底,银行贷不出款了。王的岳父孟的煤矿需要100万流动资金。希望陆某能以通化市某有限公司的小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待银行贷款发放后再偿还。鲁答应了王。
2013年2月6日,吕某某、王某某找到通化市某典当行负责人朱某某,以通化市某有限公司房产为抵押,办理小额贷款。朱某某实地查看后承诺贷款150万元,并定于次日前往通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将贷款给卢某某。2月7日上午,通化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朱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来到通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朱某某还要求付某某与陈某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日下午,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陆某某出具借款150万元,陆某某借给王某某的岳父孟某某100万元。2月28日,陆某某向王某某索要借款活动资金,后又向朱某某借款50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向朱某某借款共计200万元(实际收到190万元),其中100万元借给孟某某(实际支付95万元),10万元分两次给王某某作为借款资金。
借款到期后,朱某某直接到通化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期间,冯某某到房产部门办理挂失产权证,导致朱某某无法过户。于是,2013年7月,朱某某以通化市某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陆某某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庭审中主动承认借款,积极要求偿还借款。经过两起民事案件和三起行政案件,冯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诈骗立案侦查。
在侦查期间,陆的取保候审申请被批准。经退休侦查,检察机关于2016年3月以陆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代理人的意见]
吕某某的辩护律师提供的辩护意见认为:
被告人陆某某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陆某某没有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不争的事实是,冯某某让陆某某帮忙办理抵押贷款,并在他的要求下,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某。后来陆某某找王某某帮忙贷款。王某某提出用房子抵押小额贷款。一个是借给岳父,一个是申请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下来后,钱就回来了。上述事实在本案中是不争的事实,案卷材料所有人的供述是一致的。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主观上只想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在办理期间利用房屋借款所需费用。银行贷款下来后,他还清了贷款,而不是想非法骗钱。诈骗从何而来?
本案在刑事立案前,朱某某以冯某某的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起诉时,被告人陆某某未被起诉。被告人陆某某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庭审中主动承认借款,积极要求偿还借款。这部分有民事档案为证。没有起诉他,他主动要求被告,他主动要求还款。如果这不能证明他没有故意实施诈骗,那么就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本案借款总额为190万元,被告人卢某某实际占有的金额为41万元,其余为王某某岳父及银行手续费。被告人陆某某至今的还款金额为110万元。有没有骗41万110万的诈骗?还款110万,其中50万是利息。在起诉卷宗第23页第七行,陆某某第一次口述“我给王某某,请他祝他共50万元”。在这份卷宗第59页第四行,王某某的第一次供述“之后,陆某某给了我10万元,祝他每个月有利息,五个月还了。”上述两人的口述是一致的,不管王某某是否给了朱某某,但陆某某给王某某还款50万元不存在争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本案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不存在将利息认定为犯罪数额的刑事案件,所以支付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偿还本金。此外,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还还款60万元,有朱某某打的收条为证。
本案中,所有书证(即借条)都没有吕某某的字样。借条由陈某某、付某某制作,担保人均为王某某。汇款账户除了一笔14万元外,全部在陈名下。打到陈名下后,王公公拿了100多万,陆实际拿了41万。从陆某某实际拿走的41万元来看,已全部还清,且仍为超收。现在,只有王某某拿走的那部分还没有归还。也是这个房子抵押的。也是陈某某签字,公司公章。也是打在陈某某的卡上,也是分别打在王某某的岳父和陆某某的卡上。吕某某超额支付了自己卡上的钱,王某某却没有支付自己卡上的钱。王某某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吕某某不能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借钱给王某某的岳父时,孟某某抵押了其所谓的店房,有王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为证。被告人陆某某相信了这两人,于是借钱。因为他认为有抵押才能还贷,所以是王某某和孟某某发明了这种行为来骗取贷款。被告人陆某某为被害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孟某某的借款,利息由朱某某固定,陆某某并未从中获利。借钱赚取利息并高价给孟某某的也不是吕某某。主观上,王某帮助取得了银行贷款,所以如果没有借给孟某钱,王某也不会帮助取得银行贷款。孟某某有能力还钱。孟某某还钱的时候,也可以借朱某某的钱。主观上不想骗取朱某某的钱。
案卷中,王某某、毕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均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确实是跑银行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所以花钱送东西、请人吃饭。这足以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确实是在积极办理银行贷款,而不是骗取他人财物。主观上,它想做,也在努力做。至于结果是否达到,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
本案中,因为借款至今未还清,一个重要原因是借款人希望XXX,而不是被告。最开始,祝某起诉民事案件时,买卖的是一套房子。只要房子不花钱,我就不承认是贷款。后来,朱某虽然承认是借款,但声称本金是250万元,却不承认借了190万元。多次调解未果的原因是朱某某未能依法提出合理的还款要求,而非被告人陆某某拒不还款。陆某某对这笔借款一直采取积极的还款态度,他也是有能力偿还的。因此,不能仅仅是民事案件未达成和解就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构成诈骗。
[判断结果]
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文书]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
[案例分析]
诈骗与债务纠纷的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偿还;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返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如果借款人因某种原因长期不还贷款,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还,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浪费one 空,没有违约,仍属于借款纠纷,不构成欺诈。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本想帮助他人获得一些报酬,但因其年龄小,经验不足,被他人所骗,遂成为被害人。在民事上,其一直积极还款,但因朱某某的诈骗行为导致借款未还,但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构成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结论和建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造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捏造事实,一种是隐瞒真相。大致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对方陷入误解——对方基于误解“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在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借贷协议的情况下,因借款人不按期还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款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区分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诈骗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中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案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出借人的关系、借款原因、不按期归还的原因以及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相关法律知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处罚,法律如何规定?
惩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犯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犯罪数额达到巨额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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