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黄淑丽)一名女子利用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风控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2300万元贷款归个人使用,最终锒铛入狱。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利用其担任进贤县某小额贷款公司风控经理的职务便利,伪造南昌县某公司、南昌市某建材公司、江西省某实业公司、江西省某建筑公司的虚假贷款材料,冒充四家公司的法人、股东,向其任职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共计23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借给他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利用担任进贤县某小额贷款公司风控经理的职务便利,伪造该公司贷款证明材料,先后四次挪用该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惩罚还没有完成。本案系不作为犯罪,被告人刘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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