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建处罚决定书〔2019〕4号)显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该单位罚款30万元。
官网显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安徽省和县,是一家有着60多年悠久历史的金融机构。2013年9月,由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而来。现有员工443人,注册资本4.82亿元。总部有13个职能部门和一个一流的中心。设有营业部和35家支行,服务网点遍布和县、马鞍山郑普港新区、芜湖沈巷区。截至2017年末,总资产116.4亿元,各项存款104.19亿元,各项贷款73.33亿元。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安徽程心食品有限公司等386户,持股比例为100.00%。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当全面审查贷款调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诚信、担保、抵(质)押比例、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提前与借款人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者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检查、监控和分析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信用、担保变化情况,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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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和县农商行行长,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0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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