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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县农商银行,太和农商银行行长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019年12月23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马鞍山银监分局信息披露表(马监管处罚决定书〔2019〕5号)显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金敬东时任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管信贷管理部和放贷中心的银行领导,负责管理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6万元。

中国经济网发现,2013年6月,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核准金敬东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2018年4月,银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核准了金敬东的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安徽程心食品有限公司等386户,持股比例为100.00%。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当全面审查贷款调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诚信、担保、抵(质)押比例、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提前与借款人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者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检查、监控和分析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信用、担保变化情况,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是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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