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严厉打击以大学生“套路贷”为手段实施的犯罪活动。近期,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瞄准大学校园,通过与科技公司合作进行诱导营销,面向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引诱大学生提前过度消费,致使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加强教育引导,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的通知》,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禁止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向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的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我认为,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结合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今后,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提供互联网消费贷款以及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向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的,借款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无效。
如果小贷公司的“套路贷”构成犯罪,是否应该计算利息?本金需要还吗?我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计算利息;如果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可以直接冲抵本金;抵消后剩余本金为零,如果超额还款,超额部分由小贷公司全额返还借款人;尚未返还本金的,不予返还,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另外,小贷公司虽然“套路贷”,但不构成犯罪,是否应该计算利息?本金需要还吗?我认为,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对“套路贷”概念的解释来看,“套路贷”的主要手段是诈骗或诈骗,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借款人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解除借款合同,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6条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这相当于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可以认定为没有利息。如果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张直接冲抵本金;抵消后,若本金仍未偿还,借款人继续偿还;如果剩余本金为零,且为超额还款,超出部分由小贷公司全额返还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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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放互联网消费贷,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0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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