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只是把银行卡借给了他,没想到会惹上官司。”2013年,李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了杨。谁能想到,10年后的今天,李被诉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事实
李是杨的雇员。2013年5月2日,杨向叶某借款20万元。当日,叶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将20万元汇入李某的银行账户,杨某取走。后因未能还款,2023年4月2日,叶某被杨某、李某共同告上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认为李某将其银行账户借给杨某使用,李某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杨辩称:我只是借用李的账户收款20万元,与李无关。李辩称:本人对该20万元借款不知情。我只是把银行卡借给了杨,不应该负责还款。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李与叶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协议。李某是否应对杨某的涉案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灵宝法院阳平法庭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自愿就借款达成协议,出借人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实际交付中,借款人指示出借人将借款汇入第三人银行账户的,不能认定第三人与借款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因此第三人对借款人的债务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本案中,叶某虽将涉案20万元打入李某银行账户,但李某并未在本案借条上签字,始终否认向叶某借款,不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自借给杨某后一直由杨某持有,实际上已脱离李某的控制。仅将借款20万元汇入李账户,不足以认定本案中叶与李就借款20万元达成借款协议。故叶某以李某是收款账户的实际所有人为由主张李某应偿还借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空 white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款人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共同诉讼人。因此,债权人将借款人和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均列为被告,并要求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是符合程序上的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一解释并没有明确账户出借人的实体法律责任。
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具体分析,一般考虑账户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账户出借人收到款项后是否将贷款转给借款人、账户出借人是否实际使用贷款、账户出借人是否通过出借账户获利、账户出借人的过错程度等。,从而确定账户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你可能认为借一张银行卡去邮寄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您,银行账户借贷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李佳璐·益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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