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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虚假诉讼保护伞,套路贷虚假诉讼示范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陕西龚浩律师事务所犯罪研究所

文章/朱子明

本案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明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的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依法进行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促进依法整改,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男,无业。

2015年10月以来,李以其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的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冯小涛、、陆云波、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进行高息放贷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来,该集团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借款人虚假出具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和担保人,制造虚假付款事实。随后,通过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加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索要高额利息,或以收利息为名要求其虚假写借条。借款人无力支付时,以虚假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李等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偿还债务,导致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6套房产、7辆车被查封。

案件进展2018年3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李等人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骗,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李等人立案侦查。侦查终结,201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李等人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李等人涉嫌通过虚假诉讼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套路贷”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再次移送李等人。

2019年1月25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诉讼提起公诉。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至10月先后4次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李等人的犯罪事实后,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1月1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学习总结1。常规贷款

“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让钱流走”、“任意认定违约”、“转账结算”、“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利用公权力“扫尾”,受害人很容易上当。

本案中,被告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了套路贷犯罪。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套路贷犯罪事实,以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罪将被告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部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进行了宣判,认定本案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第二,收费

(1)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分为三个法定刑等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体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客体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第193条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以诈骗手段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二是诈骗行为使对方产生了误解,三是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在陷入误解后处分财产,最后是在诈骗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取得了财产,从而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

(2)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要挟受害人,强行索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分为三个法定刑等级: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危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利益;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胁迫、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行为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既遂未遂:行为人以威胁、胁迫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只是使用了威胁或者恐吓手段,被害人没有感到恐惧,所以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尽管恐惧也没有交出财物,都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第307条规定的。这篇文章有四个段落。第一款规定了两个法定刑: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本罪的行为,是指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编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成立本罪;“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虚假诉讼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不成立。

(4)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任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侵占公司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两个法定刑: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寻衅滋事往往发生在公共场所,往往造成公民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的损害,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侵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指向公共秩序;本罪的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由于本案侧重于虚假诉讼中“套路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监管,并未描述被告人“套路贷”的具体犯罪事实,故本文将不结合所选案例对四项罪名进行分析。

第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民事监督

鉴于审查中发现被告套路贷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对被告和其他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向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核实;核实民事判决中的主要证据,发现没有合法证据作出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核实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风险,查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贸易公司存在经营不合格、团伙放贷等问题,金融监管缺位,存在重大风险。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等人主要以诉讼为借口,采取签署、书写虚假借条、任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中,发现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虚假,应当予以纠正的;被告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调解应予纠正。人民检察院对本批涉假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和检察建议,对8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作出了民事裁定,撤销了原判。案件结案后,纪委监委将对一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失职行为的涉案法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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