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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虚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罪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目前“套路贷”的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涉及虚假诉讼,犯罪分子通过虚假诉讼的行为实现非法利益。李虚假诉讼中的“套路贷”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该案为第23批指导性案例,详细解读了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开展监督,促进行业整改。

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制造虚假支付事实。

该案显示,2015年10月以来,李纠集冯小涛、、陆云波、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以其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的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进行高息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让借款人虚假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和担保人...该集团长期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制造虚假支付事实。随后,通过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加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索要高额利息,或以收利息为名要求其虚假写借条。

值得注意的是,当借款人无力支付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虚假借条和租赁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主持签订调解协议。

据了解,李等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偿还债务,导致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6套房产、7辆车被查封。

检察机关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再次将李等人移送审查起诉。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等人的犯罪事实后,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1月1日,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的民事判决行为应予纠正。

李案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如何实现非法利益的?人民法院现有民事判决是否适当?

针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李等人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好审查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工作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因此,一系列调查和核实工作有序进行:

——彻查李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查明李等人向地方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113件,申请民事执行案件80件,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对相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相关民间借贷案件事实不清、数额虚增,因李“软暴力”催债迫使当事人偿还债务的;

——核实民事判决中的主要证据,发现没有合法证据作出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

——核实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风险,查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贸易公司存在经营不合格、团伙放贷等问题,金融监管缺位,存在重大风险。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李等人主要采取签订虚增欠条、任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并以诉讼为借口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中,发现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虚假的,应当予以纠正;李等人的民事调解书也应予以纠正,因为李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法院审判活动,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这50起涉假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42条再审检察建议,并将8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交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此后,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批50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

案件办结后,经调查,2020年1月,金坛区纪委监委对一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渎职行为的涉案法官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依法推进整改,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明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的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依法进行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促进依法整改,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针对小额贷款行业无证开展金融服务发现的管理漏洞,常州市检察院向行政部门发出7条检察建议;联合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融专项整治活动,清理整治重点区域,对非法金融活动集中的写字楼开展“扫荡”行动,清理取缔非法理财公司133家,查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6起。

据悉,当地检察机关向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了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情况,推动出台了《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的审议意见》。该意见要求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进政法机关大信息平台建设,落实虚假诉讼联防联治等9项措施。

李“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的成功办理,说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纪委、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合作力度,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研判共享,推动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金融活动滋生土壤。(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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