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程维
特邀嘉宾
杨兴华黔江区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主任
郭黔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二检察处处长袁晓华
侯洵,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辑评论/注释
这是一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件。腐败时间跨度长,违纪违法案件多,犯罪数额极其巨大。二审期间,张怀东及其辩护人以集体决策为由,否认其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个意见应该采纳吗?如何看待辩护人主张张怀东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对此,我们邀请了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
基本事实
张怀东,男,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副总经理,重庆市波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鸿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2009年12月至2015年12月,张怀东在担任城投集团副总经理、博宏公司总经理、城投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分管工程项目、主持城投集团和博宏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莫、梁某勇等多名工程老板给予的感谢费或好处费970万元。
2015年2月,张怀东与恒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勇口头约定共同向重庆银行融资借款。双方约定由城投集团作为贷款主体,各自按照提供的抵押物的折现率使用贷款并偿还本息。但贷款到位后,张怀东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为恒盛公司提供具有抵押物价值的2974万元公款。为了感谢张怀东,梁某勇送给他100万元现金。
2012年至2014年,张怀东违反黔江区委区政府禁止高息融资的规定,擅自决定对城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进行高于黔江区国资委批准的融资利率的高息融资。并与梁某勇口头约定恒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付超过规定的利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7077万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调查过程
【立案调查】2018年9月12日,黔江区纪委监委对张怀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和调查;9月13日,经重庆市纪委监委批准,张怀东被双规。同年12月10日,经重庆市纪委监委批准,张怀东被延长三个月。
【党纪】2019年2月1日,张怀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城投集团根据有关规定终止了与张怀东的劳动合同。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日,黔江区纪委监委将张怀东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起诉】2019年3月18日,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怀东涉嫌受贿罪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8日,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怀东涉嫌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其追加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8月3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怀东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张怀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2021年1月13日,因为二审有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受贿事实有误,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处张怀东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1.张怀东的问题线索是怎么被发现的?这个案子有什么特点?
杨兴华:在我区,国有重点企业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很复杂,比如“靠山吃山”、“靠企业吃企业”,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甚至勾结、围猎国有资产。
2018年以来,结合本区实际和部门行业特点,第四区委安排开展了定期巡视、延伸巡视、专项巡视和流动巡视,重点围绕教育、医疗、国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巡视。在此期间,我们接到了很多关于城投集团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诉举报和群众反映。在深挖相关线索的过程中,一个项目负责人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在调查他的过程中,根据他的供述,发现了张怀东问题的线索。2011年,张怀东以买房为由,通过他人向项目负责人借款,期间项目负责人提出要建一个项目抵消其私人借款,张怀东表示同意。后来,张怀东利用职务之便,将一些建筑工程设计、委托城投集团监理委托给他实施。张怀东的行为涉嫌受贿,我们根据掌握的一些线索,对张怀东进行立案审查和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张怀东长期在潜江工作,人脉关系复杂,长期处于一把手的位置,一把手逐渐演变为“主导手”,在企业选人用人、工程建设、融资管理等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据查,张怀东在任期间,用同样的伎俩向工程老板“借钱”十余次。他靠“借款”买车买房,试图以“借款”的名义掩盖自己受贿的本质。同时,张怀东擅自违规出借国有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该集团违反规章制度,擅自超出区政府规定的成本,要承担巨额利息等费用,使该集团成为一些小贷公司和个人的“提款机”,影响特别恶劣,严重污染了企业政治生态。事件发生后,我区纪委监委成立了4个核查专案组,全面深入挖掘全区国有企业遗留的违纪违法问题。两年多来,城投集团一批腐败分子被查处,在全区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进一步推动了全区国资系统的“以案四改”。
2.张怀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城投集团与恒盛公司联合融资是经过区国资委批准的。经过集体决策,张怀东本人是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郭:张怀东及其辩护人在上诉过程中提出集体决策的问题,试图掩盖其个人决策构成犯罪的事实。但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张怀东不具备决定贷款用途的主体资格,也未严格按照贷款用途审批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在城投集团与恒盛公司联合融资过程中,城投集团在贷款前向黔江区国资委提交了向重庆银行申请4亿元理财产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中仅明确城投集团拟以35份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物,其他未明确提供抵押物的公司均有权使用该笔贷款。黔江区国资委作出《关于向重庆银行申请3.5亿元理财产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称“融资资金到位后,支出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无论是请示还是批复都没有明确说明提供抵押物的恒盛公司有权使用该笔贷款。而是明确资金到位后,支出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因此,贷款到位后的使用决定权在黔江区政府,张怀东无权决定如何使用。
其次,在收到借款的当天,恒盛公司向城投集团出具借条,借款1.2亿元,明显超过其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比例。但张怀东在没有区政府支出计划和转贷协议审批,也没有区SASAC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同意”,并专门向财务人员打招呼,表示资料稍后补齐,最终将2974万元追加拨付给恒盛公司。此后,恒盛公司为了掩盖贷款超比例使用的事实,还按照张怀东的安排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因此,这1.2亿元实际上是在未经城投集团集体研究和黔江区国资委、黔江区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由张怀东亲自批示交给恒盛公司的。恒盛公司确实提供了一些抵押物。即使张怀东与梁某勇口头约定按照抵押物折价比例使用借款、偿还本息,仍有2974万元未经法律批准由张怀东决定借给恒盛公司,并为此收受梁某勇好处费100万元,谋取个人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3.张怀东与梁某勇的恒盛公司共同出资,擅自决定拨付恒盛公司2974万元,并为此收受梁某勇给予的100万元。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是否应该并罚?
袁晓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或者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是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可见,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客观上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完整性。
本案中,张怀东在与恒盛公司共同融资过程中,明知与约定不符。但由于梁某勇要求提供“帮助”,仍决定多拨2974万元给恒盛公司使用,并接受梁某勇好处费100万元。张怀东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提供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用公款为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本案中,张怀东若构成第三种情况,必须以谋取个人利益为关键要素,即挪用公款收受梁某勇100万元。如果把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合并,那100万就要重复评估。因此,应选择重罪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100万元不应再认定为受贿数额。
4.辩护人建议对城投集团年利率超过18%的融资进行集体研究,禁止年利率超过18%的融资,违反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相关规定。因此,张怀东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你觉得这个意见怎么样?
侯洵:黔江区国资委对张怀东为小额贷款公司高息融资一事作出书面答复,约定最高利率为年息18%。对钱江SASAC的核准,既是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作出的决定,也是全体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作出的决议。因为根据城投集团章程,城投集团的股东包括潜江SASAC、CDB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后两个股东委托潜江SASAC全权经营管理。因此,即使从私法的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张怀东作为城投集团的管理者,也应该执行黔江区国资委的批准(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政府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问题。
本案中,张怀东明知以18%以上的利率借款是违法行为,否则不会在书面融资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为18%。超过部分由梁某勇及其关联公司私自支付,可见其存在违反规定、超越权限的主观故意。针对辩护人主张城投集团年利率18%以上的融资是集体决定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的情况,经调查,张怀东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证实,张怀东对违规高息借款没有集体研究,不知道实际融资成本;黔江区委区政府的相应领导也证实,张怀东没有问过他这件事。本案无直接书面证据证明非法高息借款是集体研究决定或上级领导同意的。此外,黔江区国资委书面批准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融资,并明确贷款融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年息18%。因此,张怀东辩称的口头沟通和举报,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张怀东擅自决定高息借款,致使城投集团融资成本支出7077万余元,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张怀东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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