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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鲍天志(身份证号:511221 * * * * * * * 0716)
地址:重庆市开县文峰街南山东路978号1号楼2单元7-1
案例介绍:申请执行人莫华峰、鲍天志与王泽林纠纷一案,我院(2020)琼0107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1)京0107第1781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鲍天志向申请执行人莫华峰偿还贷款本金11.2万元及支队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1.2万元为基数,按照莫华峰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王泽林对被执行人鲍天志的上述第一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莫华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双倍利息;4.交纳本案执行费1580元。
联系电话:吴法官(0898)658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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