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新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其他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惯例,最高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也将是国内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这意味着持牌小额贷款公司从司法层面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利率水平不再受民间借贷4 LPR的限制。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以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的4倍为基准,取代了原来“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准”的规定。以4倍于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年化利率,明显低于此前24%的年化利率和36%的年化利率。
新《规定》中明确,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规定》。
01对AMC和小贷公司是重大利好。
广东省小贷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许蓓解释说,对于AMC和小贷公司来说,最高法的决定对行业是重大利好。一是从法律层面,认定七类财务公司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4倍LPR上限;其次,鼓励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可以预见的是,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的规范发展进一步下降,直至完全市场化。
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看来,最高法的批复从司法上确认了AMC、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地位。她认为,从法律的稳定性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可预见性来看,如果最高法给一个省一个答复,就应该节约司法资源,其他省市也应该自觉遵守这个答复。
小贷机构的利率上限是多少?
如果不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后小贷机构的利率上限应该是多少?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肖洒指出,小贷公司既然是金融机构,就应该遵循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金融机构利率原则上是浮动的,但2017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减少,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利率不得超过年化24%。”
北青记者查阅小贷公司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发布之前,小贷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主要依据年利率24%。但新规发布后,不少小贷公司在司法判决过程中,已经主动要求借款人支付4倍LPR(目前为15.4%)的利息。
例如,(2020)湘0223民初第4566号判决书显示,重庆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审理中仅要求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利率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20)民初粤0104第44279号判决书显示,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借款人偿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并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标准计算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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