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010年11月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黔西南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州银保监分局〔2019〕13号、14号)显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兴义农商行蓝天小微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合规管理严重缺失。在陈桂花担任该行行长期间,该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首付款实际上来自房屋开发公司,房屋开发公司提供的部分资金是多次滚动转让形成的,还款资金来自房屋开发公司,贷前调查不尽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南监管分局作出决定,对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蓝田肖伟支行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陈桂花给予警告。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蓝田肖伟支行成立于2012年10月31日,负责人为唐家明。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12年9月25日,注册资本4.59亿人民币。由温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最大股东为贵州安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8.75%。
2019年10月31日,《黔西南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州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019〕8、9、10、11、12号)显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子公司青龙兴安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存在发放跨区域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风险较大。黔西南州监管分局决定对青龙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取消闫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对朱凤阳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冯卓、李小兰警告。青龙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为原文: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贵州兴义农商银行客服电话号码,贵州兴义农商银行":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871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