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金融魔方见习记者裴蓉蓉
为规范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6月12日,濮阳市政府出台《濮阳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同时必须具备当前贷款条件和未来还款能力,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续贷。
濮阳市财政部门负责过桥资金的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收益按比例分成。
《办法》指出,企业申请过桥资金额度原则上在每笔10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还(贷)款额度的80%。超过1000万元的须报过桥资金管委会批准。自使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免收利息,超过7个工作日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最长不超过30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费用全免。企业在还清最后一笔过桥资金前,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
土地、房产、地产等相关部门在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速通道,优先考虑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
对以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或逾期不归还过桥资金的企业,取消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依法追回过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该基金。
《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也于同日出台。《办法》指出,将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风险共担、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保险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的资金来源是企业保险基金和政府风险补偿。
担保贷款业务的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单户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贷款企业,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恶意逃废债务,造成担保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诚信列入黑名单,确保担保资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
随函附上《办法》全文:
濮阳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再贷款和续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300号)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授信条件、足额偿还贷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按期偿还或续贷的短期资金。过桥资金仅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和表外业务融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浦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国有投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过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根据过桥资金的用途和企业需求,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条件成熟时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六条濮阳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运营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使用目的和条件
第七条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具备目前的贷款条件和未来偿还贷款的能力,并经合作金融机构同意可以续贷。
第九条过桥资金仅限于与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此项业务。
第四章使用程序
第十条申请。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使用过桥资金。
第11条建议。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申请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并向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审批。过桥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依法依规对银行推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过桥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收回。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展期手续并发放贷款,监督企业将过桥资金(包括本金和滞纳金)划入过桥资金账户。
第五章管理和运营模式
第十四条过桥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五条过桥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就过桥资金发展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和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过桥资金管理。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过桥资金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原则上每笔在10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还款金额(贷款)的80%,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报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自使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免收利息,超过7个工作日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最长不超过30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延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费用全免。企业在还清最后一笔过桥资金前,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
第六章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过桥资金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过桥资金需求企业预警系统,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为是否提供过桥资金提供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办理续贷手续,及时划转过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过桥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应每季度向过桥资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并对逾期还款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清收方案,落实清收措施,及时向过桥资金管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对以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或逾期不归还过桥资金的企业,取消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依法追回过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该基金。
第二十条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应当承担按期足额续贷的责任。未按时足额续贷,过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当承担偿还和补充过桥资金的责任。由于合作金融机构的过失和违约行为,由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同时取消该行当年享受各类政府支持、评优、奖励的资格,减少或转出该金融机构的政府存款。
第七章收入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过桥资金为纯财政资金,收入和管理按照现行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资金或社会资本时,由过桥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过桥资金管委会决定并批准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及分配方案。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国土、房产、地产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在办理续贷涉及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速通道,优先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濮阳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企业池”内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联合使用企业担保和政府风险补偿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助贷业务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保险贷款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在支付保险贷款后办理保险贷款业务的一批优质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保险救助基金,是指贷款企业按照其在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额4%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提前补偿“中小微企业池”内所有企业的逾期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补偿,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为补偿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担保贷款所产生的风险而提供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风险补偿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二章保险救助金池管理
第八条按照“自愿支付、有偿使用、风险共担、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保费池。
第九条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业保险资金和政府风险补偿。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开设专门账户,分别存放企业基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保险资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保险资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赔付外,不得提取和动用该账户资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保险贷款业务的补偿。
第三章贷款条款
第十一条贷款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的中小企业,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300号)执行。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符合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显示,企业无未偿还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拖欠利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或抵押物;
(五)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担保贷款业务的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票市场和证券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单户保险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筛选建议。企业应填写《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资助推荐表》,经县(区)金融办或合作银行分行初审后上报贷款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贷前审批。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向担保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提交《濮阳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推荐书》和《濮阳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审批表》。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经助贷业务管理机构批准后,合作银行出具同意使用助贷业务的通知,合作银行通知企业缴纳助贷资金,并在助贷业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担保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应加强企业贷后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第五章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按规定支付保险资金和贷款后,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贷款逾期两个月,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补偿程序。经贷款援助管理机构批准后,由企业援助基金先行补偿贷款本息。当企业帮扶基金不足以补偿逾期贷款本息时,合作银行向贷款帮扶管理机构申请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按50%的比例补偿不足部分。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补偿或政府风险补偿实施后,保险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实施债务追偿程序,按照约定顺序对追偿的资金或企业还款后追偿的资金进行补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企业应按照贷款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和政府风险补偿的发布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保险资金运用和风险补偿情况。
第二十五条贷款业务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对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贷款企业,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恶意逃废债务,造成担保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诚信列入黑名单,确保担保资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和贷后管理应符合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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