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通过新闻发布会修改了2015年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即由原来的年利率24%、36%下调至目前的15.4%。
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5.4%的利率上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目前的15.4%实际上是按照央行授权的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的4倍计算的,而目前的15.4%是按照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3.85%)的4倍计算的。但为了分析方便,笔者以15.4%作为本文的基准。那么,这个15.4%的年利率限制意味着什么呢?除了这些之外,司法解释的条文增加了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新内容?
15.4%这个15.4%的具体含义实际上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最高年利率不能超过15.4%。一旦超过利率,法律就不再保护。
如果这部分利息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借款人是可以拿回来的。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索要15.4%以上的利息,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反之,也可能被认为是高利贷。
此外,对于15.4%的贷款利率上限,我们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1.年利率15.4%换算成月息1.28%,月息和年利率是相互关联的。这意味着,今后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不能超过1.28%,超过的利率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2.变相利息的计算
如果贷款人向借款人索要本金以外的“服务费、劳务费”等费用,即使不是利息,这些费用最终也会作为变相利息纳入合法利息的计算。
如果这些费用和约定的利息之和超过了年利率15.4%的利息范围,超过这部分利率的费用也不受法律保护。
如张三、李四借款10万,期限一年,约定年利率12%。同时,张三还向李四索要“服务费”6000元。到期后,加上服务费,除去本金,李四一共给了张三18000元。但按照最高15.4%的利率,除去本金,李四只需给张三15400元。所以李四可以拿回李四给张三的2600元,张三无权接受。
3.复利的计算
复利就是我们说的“滚息”,就是第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要加起来才算第二笔贷款的本金。其实限制复利情况的基本原理和上述变相费用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第一笔贷款的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是一个上限,此后所有复利不得超过第一笔贷款的本金按15.4%计算的总利息,超过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
除了新的无效借贷规则之外,笔者认为该条款中应当注意的地方是增加了一条新的无效借贷的认定规则,即:
贷款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无效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
这里的放贷资格其实就是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比如银行、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的牌照。如果信贷机构在没有取得这些许可证或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放贷,将被列为无效。
有效时间很重要。该解释与一般司法解释的相似之处在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贷行为应当按照旧解释处理,该日期之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应当按照新解释处理。但是,新的解释对生效时间作出了新的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注意,本文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司法审判到底应该用之前的旧解释还是今天的新解释。
比如2018年张三借给李四20万元,约定年利率20%。如果张三起诉李四在2020年8月20日前还钱,那么此时法院审理的依据就是旧解释(旧利率上限24%和36%)。此时张三要求李四返还本金及年利率20%的请求,法院完全可以支持。
但如果张三在8月20日之后起诉,法院将依据新的解释(新的利率上限15.4%)进行审理,对于20%年利率超过15.4%的部分,法院不再支持张三的诉求。
以上是作者对修改后的新解释的分析。如果对你有帮助,欢迎你的赞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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