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过桥资金,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下面是金融犯罪辩护倪菁华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车辆过桥贷款计算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倪菁华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过桥资金并不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发放过桥资金其实就是一种民间借贷,同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正文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一般期限是六个月以内,通常情况是企业在长期资金到账之前,会有一段时间的资金空窗期,这段时间若没有相应资金的衔接,势必会造成企业资金链断掉从而无法运营甚至破产等情况发生,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上述问题,企业往往会先向政府、银行、关联企业、个人借贷短期资金,利用这笔短期资金进行暂时融通,待长期资金到账之后,将这笔短期资金归还,而这种短期资金,被大家形象的称之为过桥资金。
因此,过桥资金并不是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非法发放过桥资金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放过桥资金,为何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过桥资金,其主要功能是与长期资金衔接,为了避免企业受损,故借款人往往需求比较急迫,出借人为了从中获取更高的收益,利息势必要比普通民间借贷要高很多,往往实际年利率在20%-24%之间,甚至会高于24%乃至36%。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因此,发放过桥资金是否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要看:一是,是否有放贷资质;二是,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三是,年利率是否超过36%。
首先,发放过桥资金的机构是否有放贷资质
很多人认为,只有金融机构才能经营贷款业务,才能发放过桥资金。其实并不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践行普惠金融职能,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延伸服务触角,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长及功能定位,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借贷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也就是说,并非只有银行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放贷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然可以从事放贷业务。但相关的金融机构在从事放贷业务之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若相关发放过桥资金的公司没有取得相关放贷资质,而实施放贷的行为,则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有了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就一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然要保证所发放的过桥资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其次,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社会性"
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对"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予以明确,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过桥资金,实务中存在一种普通的情况,那就是集团企业向关联企业发放过桥资金。
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是,这个行为往往不符合"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特征,也就是说,关联企业对于集团企业来说,一般属于特定对象。
什么是不特定对象。根据法条表述"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很多人可能会存在疑问,2年出借10次,最多出借10次,出借人数10人,为何就是不特定对象?
关于不特定对象,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但民间借贷中的不特定对象只能在概念上参照《解释》对不特定对象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民间借贷的不特定对象的表述往往是经常的、随机的、可以任意选择的、不做任何区分的社会公众。
根据《解释》中的规定,不特定对象其实与"向社会公开宣传"是相关的,而"向社会公开宣传",受众便是不特定对象。也就是说,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的"向社会公开宣传",主要指信息扩散的渠道,也就是看受众接受借款(吸收资金)信息的途径。对此,《解释》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宣传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也就是说,利用社会的、单位的、个人的媒体平台和个人的手机短信、邮件等均可以成为非法集资的宣传途径。而这些宣传途径之所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信息扩散渠道,主要是因为,通过受众接受借款(集资)信息的方式是开放的。同时,明确上述行为以外,还需明确出借人(集资人)的主观心态,即若出借人(集资人)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借款(吸收资金)的信息,或明知借款(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则可以反映,出借人(集资人)对向社会公开宣传,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从而进一步认定,出借人(集资人)实施了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
那么,出借人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下,受众便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此时所出借资金的次数达到2年内10次以上,便有可能构成放贷类非法经营罪。
法律法规明确了不特定对象的人数限制的,那么,特定对象是否就不具有人数限制?
不是的。
关于特定对象。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对此并未进行明确,但"特定对象"的认定应与借款人员的规模、数量挂钩,是否属于特定对象,存在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能仅以条件进行限定,不考虑实际的人员数量。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在这一规定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的",均构成犯罪。换言之,200人是法定要件,即累计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就相当于不特定对象。可以参照这一规定,集团企业向关联企业发放过桥贷款的次数累计不能超过200次,否则依然构成"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一要件。
当然,关于特定对象是否需要有人数限制,是否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还需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本文仅作讨论。
最后,实际年利率是否超过36%
即便构成前述要件,但若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依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过桥资金除了上述情况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过桥资金,或一般的公司或个人以自由资金向他人或公司发放过桥资金的情况。
针对这两种情况。虽然金融机构往往具有发放"过桥资金"的资质,但决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不在于资质,而在于实际年利率是否高于36%。实际年利率超过36%是构成放贷类非法经营罪的基础。
关于实际年利率的计算,是要将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数额计算在内。
综上,过桥资金并不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发放过桥资金其实就是一种民间借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上,系曾杰律师、倪菁华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放贷类非法经营案件中具体行为的研究。
房子贷款过桥费用
房贷转贷,轻松省下几十万利息,究竟是天上掉馅饼还是掉陷阱?
文 / 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姐,你位于XXX处的房子,现在银行可以做到利率3%左右的贷款,100万的贷款,能省下20多万利息,你要不要置换一下?”最近,小巴频频接到来自资金中介业务员的电话。
对方抛出的优惠条件十分具有诱惑性。
五年前小巴买房时办理的按揭利率为5.3%,如今可以转换成3%—4%的经营贷。
以5.5%的房贷利率转换成3.5%的经营贷利率为例,100万房贷,20年还款期限,简单一换算,可省下26万利息。
转贷能带来这巨大的好处,究竟是天上掉馅饼,还是掉陷阱?小巴今天就来说说。
一
资金中介业务员口中所谓的“房贷转贷”,转的是经营贷。
经营贷指的是那些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用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
原本用于经营企业的贷款,如今被用来还房贷,不用想,这就是违规的。
而这事能运转的背后,就是因为存在“商机”。
这两年,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增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走低,目前经营贷利率普遍在3%—4%之间。
而过去几年,在楼市火热期“房住不炒”的楼市调控大背景下,房贷利率普遍在5%—6%,夸张的接近7%,这导致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率差。
资金中介业务员发朋友圈宣传转贷
资金中介便利用了这份利率差,进行营销,为业主提供所谓的“转贷”服务,赚取服务费。
那怎么把房贷转成经营贷呢?小巴向多位资金中介咨询,他们均表示可以提供一条龙“转贷”服务(以100万贷款为例):
1. 先到银行进行预审,审核贷款人的房产资料、征信情况、薪资流水等是否符合贷款要求;
2. 资金中介帮助贷款人搞定“营业执照”(费用3000元),将贷款人包装成经营者;
3. 借取一笔100万的过桥资金,利息为980元/天,具体垫资几天,看按揭贷款所在的银行注销债权的速度,快则三五天,慢则十天半个月。
到这一步为止,100万转贷所需的费用为:3000元营业执照费+5000元过桥资金利息(以五天计算)+2万中介手续费(按照贷款额度的2%计算)=2.8万元。
4. 还清按揭贷款后,将房产抵押给另一家银行,获得一笔经营贷。
经营贷的贷款期限不像房贷那么长,具体能办到多少的利率,也要看贷款人的资产、负债、征信等情况,总体位于3%—4%之间。一般来说,利率越低,授信时间越短。
比如,其中一位资金中介告诉小巴,办理经营贷做十年授信,利率为3.85%,而做三年授信,利率则为3.6%。还款方式则为先息后本,以十年授信为例,10年内每个月还利息即可,十年到期后再还本金。如果到时候还不上所有本金,则再重新走一遍上述办理经营贷的流程。
二
将房贷转成经营贷,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无法下一个绝对的定论,但已经有人做出了选择。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告诉小巴,就他所知道的办理这种转贷业务的人就有很多,但他指出,严格意义上这不能叫“转贷”,就是违规办理经营贷。
早在2021年3月,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已经被严打过一波,只是当时是以首付款的方式流入楼市。
同样是因为巨大的利率差带来的有机可乘,只是当时一二线热点城市的楼市还比较火爆,因此不少投机者用这种方式来炒房。
而如今楼市行情冰冷,人们想着如何省钱,又被资金中介钻了空子。
资金中介想赚钱,买房者想省钱,那银行呢?银行是真的是守不住,还是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021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英律师分析,银行将经营贷贷给被包装过的经营者即买房者,在更低的利率之下,这部分人群的还款意愿更强,违约概率更低。
“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但银行面对利益端和合规端的选择,在当前疫情下,银行或许更愿意选择前者。”张晓英律师说道。
此外,她还表示,这件事不能一概而论,各银行内部的尺度不一样,如果房贷转贷这件事被大面积报道,甚至引起监管层的关注,那么相应做这块业务的银行将被推至风口浪尖。
张大伟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表示:“实际上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而最大的问题在于银行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三
在资金中介的协助下,付一笔额外的费用,省下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利息,这事你干吗?
小巴专门咨询了几位律师,总结出了几大可能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1. 用过桥资金还清旧贷款,新贷款未能审批通过怎么办?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甫律师介绍:转贷置换最大风险,在于转贷中新贷款的批准问题:由于要归还旧的按揭贷款,重新申请新的经营贷款,那么此时新贷款的申请就需要银行重新审批,审批的尺度、规则以及贷款人的征信资质等都会对新贷款的批准有影响。如果新贷款不能获批,那么买房者会与垫资方发生纠纷。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芬律师告诉小巴,她曾遇到过一个客户的电话咨询,中介公司过桥资金将房贷还清后,去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因不符合贷款条件,导致贷款申请不下来,导致其非常被动。
2. 伪造的营业执照所带来的风险。
刘甫律师提醒:经营贷款一般需要有公司资质,买房人往往名下无公司,此时可能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持有一家公司股权。虽然只是名义上的持股,但仍然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 违规办理经营贷,或涉嫌骗取贷款罪。
王秀芬律师介绍:买房人自己或通过中介,注册空壳公司制造虚假流水、制作虚假证照来申请经营贷,这种通过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如被发现,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时,贷款人还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4. 后续经营贷利率上涨的风险。
王秀芬律师分析,经营性贷款相比于房贷周期较短,通常为3—10年,贷款期限还需根据业主自身情况综合评估,到期后可能需要承担利率大幅上涨风险,反而增加了贷款成本。
5. 面临银行抽贷、影响个人征信的风险。
王秀芬律师介绍,国家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严禁经营贷、消费贷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若被监管部门抽查到“转贷置换”,银行一般会要求贷款人立即还清贷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若无法及时还贷,被抵押的房产会被银行通过司法程序处置。
“我代理银行诉讼案件中,曾遇到过客户转贷行为被银行查出流入房地产市场从而单方解除合同,有的解除合同后无法及时偿还借款,面临被起诉、房子被拍卖等问题。”她补充道。
综合以上,各个环节的坑和雷,小巴都梳理得比较清楚了。
最后,小巴温馨提示:不合规的事,咱还是别碰。
本篇作者 | 李梦清 | 当值编辑 | 麻酱
责任编辑 | 何梦飞 | 主编 | 郑媛眉 | 图源 | 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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