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面是中国水利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水利项目贷款方案
近日,水利部、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部署及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政银合作,加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水利是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领域。水利工程吸纳投资大,产业链条长,创造就业多,助力宏观经济稳定作用明显。水利基础设施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持续深入推进“两手发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格局,不断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资金筹措渠道。
(二)金融信贷资金是服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我国基础设施领域投放信贷规模最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持续做好水利领域金融服务,不断加大重大引调水、供水灌溉、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治理等重点水利项目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贯彻落实。中国工商银行将进一步发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资金、服务、网点等综合优势,实施差异化水利投融资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加大对水利项目的信贷投放,为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聚焦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
(一)支持水网工程建设。支持引调水工程、水源工程等国家、区域、省市县的水网工程建设。
(二)支持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支持流域控制性枢纽、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病险水库水闸及淤地坝除险加固、水库清淤、新建淤地坝及拦沙坝、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区域治涝、洲滩民垸整治、山洪灾害防治、沿海防台防潮等工程建设,以及水利设施灾后重建等。
(三)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支持中小型水库、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更新改造、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等。
(四)支持灌区建设与改造。支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新建大中型灌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水利设施标准化改造、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等。
(五)支持水生态保护治理。支持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资源超载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源涵养与保护、幸福河湖建设及水美乡村建设、小水电绿色改造和现代化提升、节水设施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等。
(六)支持智慧水利建设。支持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数字孪生水利工程、水利智能业务应用和水利网络安全体系等,以及取水监测计量、遥感监测、智能视频监控、水文监测预报、地下水水位变化预警、山洪监测预警、旱情监测预警等建设。
三、强化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保障
(一)实施信贷优惠政策。中国工商银行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的重要领域,积极推动水利项目融资工作,充分把握水利项目特点和融资需求,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提升信贷政策适应性。在贷款期限方面,对水利项目设置差异化贷款期限,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水利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确定的重点水利项目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0—30年进一步延长,最长可达45年,根据项目类型、现金流测算等因素还可适度延长,宽限期在项目建设期基础上合理设定。在贷款利率方面,进一步加大水利项目利率优惠力度,优先将水利行业客户纳入自主定价授权客户名单、总分行重点客户名单并执行优惠利率定价授权,加大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发放绿色贷款的定价精准支持,对有关水利项目,享受工商银行总行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政策,降低分行成本。在资本金比例方面,水利项目资本金比例一般执行最低要求20%,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民生补短板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再降低不超过5个百分点。在信用结构方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多种抵质押担保模式。在还款计划方面,根据水利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合理设置还款计划,可采取灵活安排方式,有效缓解项目还款压力。
(二)创新工作机制和流程。在客户服务方面,中国工商银行实施“总分支”(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县域支行)一体化联动服务模式,优先将重点水利企业纳入总行级、省分行级客户名单,强化客户服务和业务流程协同,精准服务水利行业金融需求。在业务流程方面,扩大省级(直属)分行水利审批授权,积极优化尽职调查、评估、审查等工作流程,建立快速响应、绿色通道等保障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采用“调评合一”“评审合一”“认同评估”等多种业务模式,为水利贷款开辟绿色业务通道,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实施专项规模倾斜和优先配置政策。在新兴领域方面,对与乡村振兴、新能源、生态等密切结合的“水利+”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赋予各级分支机构业务和金融服务创新的灵活性和主动权。在同业合作方面,对于纳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清单的水利项目,积极会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做好配套融资落地,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种方式做好水利项目融资支持。
(三)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充分发挥集团优势,以“贷(款)+债(券)+股(权)+代(理)+租(赁)+顾(问)”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为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业和工程项目提供“全产品、全周期、全链条”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在信贷产品方面,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等融资工具,有效满足项目不同阶段资金需求。在投贷联动方面,积极探索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盘活存量优质水利资产,扩大水利有效投资。在供应链金融方面,依托水利企业和工程项目上下游产业链,围绕项目施工、采购交易产生的供应链设计项目供应链融资方案,支持水利行业先进自主科技研发和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在交易服务方面,培育和发展用水权交易,总结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推广用水权质押贷款,提供涵盖交易、融资、结算、保函等一体的全流程产品服务体系。在数字金融方面,面向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数字化服务,打造智慧政务,助力政府数字化转型。
四、深化金融支持水利合作机制建设
(一)强化政银合作对接机制。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政银合作常态化机制,以定期座谈、联合发文等形式强化顶层设计、信息共享与政策传导,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用好用足金融信贷政策,扩大水利融资规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接,按照重点领域和工程类别建立项目融资台账,及时掌握、定期调度融资进展情况,紧盯信贷资金尽快投放、足额到位,推动水利项目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水利金融服务工作团队,协调推进水利项目融资,切实做好水利融资服务。
(二)深化水利重点领域改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深化水价形成机制、用水权明晰和交易、节水产业支持政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等改革。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要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完善水资源资产收益制度。要坚持政策激励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建立健全节水产业政策,完善节水管理服务产业链,提升节水服务水平。要坚持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护规范的原则,加快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效益充分发挥。
(三)健全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共同做好风险防控,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加强水利资金监管,着力防范化解资金风险。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防止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确保水利项目信贷资金安全。
来源:水利部财务司
项目可以贷款吗
码头、泊位能否做融资租赁?一、 码头、泊位是什么?是不动产吗?
1、 一座码头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泊位组成,视其布置形式和位置而定。
2、 码头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二、 融资租赁需要将租赁物转移到出租人名下,码头、泊位的产权怎么转移?办理不动产登记吗?
1、 但是目前尚未建立起对码头所有权登记的配套制度。
2、 2020年5月28日,自然资源部开始探索实施海域与海上建筑物、构筑物一体登记等工作,浙江的宁波、山东的青岛、江苏的连云港、海南的文昌是试点城市。
宁波市政府官网的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宁波不动产登记改革跨入新领域”(网址:http://www.ningbo.gov.cn/art/2020/12/28/art_1229099769_59024192.html)报道提到,摘录如下:
1) 12月22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宁波—舟山港集团镇海和北仑海域两个用海项目颁发了全国首批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
“宁波为港口码头颁发不动产权证”(网址:https://zjnews.zjol.com.cn/zjnews/nbnews/202101/t20210115_21971580.shtml)也提到: 近日,宁波舟山港镇海港区、梅山港区的两个码头工程项目,领到了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统一的“红本本”,里面清晰写着项目的权利类型为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构)筑物所有权,而且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号、面积、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内容一目了然。
2)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海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缺乏应有的重视,海上建设项目竣工后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而海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一直没有登记,造成企业不动产权利边界不清晰,资产数量不清楚,影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限制了企业抵押融资行为,不利于企业升级发展。
3) 2020年5月28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0〕21号),指定浙江的宁波、山东的青岛、江苏的连云港、海南的文昌等4个城市为海域不动产登记试点,探索实施海域与海上建筑物、构筑物一体登记等工作。
4) “判定法”破解功能不清难题。攻坚组对港口码头及配套设施是建筑物还是构筑物,模糊难以区分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设计、使用单位进行研究判断,既考虑设计初衷,又兼顾现实使用,综合判定。同步改进现有权籍调查和登记数据库及系统,增添“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功能,实现实物和系统匹配。
5) 码头、泊位是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吗?
3、 企业对码头、泊位的所有权可以因合法建造而取得,但未经登记(实际是没有配套登记制度…)处分的话不发生物权效力,与管网的情形类似,会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 虽然法律规定不明确,但司法案例支持了码头、泊位的融资租赁
从检索到的案例看,检索到1例明确认可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案例,但裁判文书没有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确认和转让做阐述;检索到1例由于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而认为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案例,法院核心观点是: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1) 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华太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16)津72民初933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北车投资公司和被告长江物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长江物流公司将其投资建设的位于武汉市阳逻新港区的阳逻专用码头及附属物转让给北车投资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该租赁物。北车投资公司和长江物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北车投资公司是出租人,长江物流公司是承租人。——认可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但没有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确认和转让进行分析。
2)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津72民初588号,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应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涉案民生公司与蓝海产业公司虽然签订了名为设备类的《融资租赁合同》,但在“设备清单”中却载明租赁物为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及配套工程,包括码头建筑安装及港池和航道疏浚工程、码头配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渔民安置区和渔港新村建筑安装工程。上述租赁物均为在建工程,在合同履行中,民生公司既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蓝海产业公司也未取得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故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民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款项,蓝海产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返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8%支付利息。该权利义务模式符合法律对借款合同的规定,故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生公司作为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发放贷款超越经营范围,但其与蓝海产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为有效。但是其中的租前息及其风险金等部分条款内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予以调整。蓝海产业公司关于涉案主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4、 在案由上,法院认为以码头、泊位做融资租赁的,属于“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虽然案由不能作为认定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依据,但可以侧面看,虽然缺乏登记制度,但以码头、泊位做融资租赁的还是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来靠的。
1)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160号,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营口港务集团上诉称:案涉租赁物“码头泊位”属于不动产,一审法院就“码头泊位”是否属于不动产未作认定明显错误。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案涉“码头泊位”所在地的大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处理错误,应将本案移送至大连海事法院审理。兴业租赁公司辩称:本案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涉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本案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综上,请求驳回营口港务集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院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既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物权纠纷,也不属于第二款规定的四种合同纠纷,营口港务集团关于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2) 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78号,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所涉标的物为位于辽宁省盘锦港的防波堤,防波堤属港口主要设施,故本案属于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海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46项确定,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辽宁省盘锦市属于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故大连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虽然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长城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新疆辖区法院管辖,但因防波堤属于不动产,且属于港航设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专属管辖范畴,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管辖的约定违背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一审裁定认为案涉标的物防波堤不属于港口设备,亦不属于不动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综上,盘锦港公司及营口港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初181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上游码头及内港池码头的码头泊位,故本案为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6条规定,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25.2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人住所地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天津市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即为天津海事法院。故本案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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