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用假合同向银行贷款600万,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刑,下面是江西政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金融贷款造假罪名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骗取贷款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魏某在2012年7月27日在甲银行用房产办理抵押授信贷款过程中,向银行提供一份与朱某签订的虚假购货合同并成功贷款400万元,朱某收到银行代为支付的400万元货款后转给魏某妻子李某,用于经营生产。2015年2月12日,魏某在乙银行办理200万元贷款的过程中,向银行提供一份与吴某(魏某妻弟)签订的虚假购货合同,并成功贷款200万元,吴某收到银行代为支付的200万元货款后转给魏某妻子李某,用于经营生产。
2019年6月20日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魏某抓获。案发前,该两笔贷款及利息已全部还清,未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立案前已全部还清贷款及利息,没有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可酌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虚构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女子骗银行4000多万被判骗取贷款罪。
高中文化女子陆某因为公司开发房地产,缺少资金,于是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本金,共计406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2586.87万余元,最终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同样是诈骗贷款,为什么陆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两者有何区别?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而贷款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是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该定骗取贷款罪。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应定贷款诈骗罪。在本案中陆某主要是为了房地产的经营,而骗取银行的贷款不具有个人挥霍的目的,因此其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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