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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车贷款不还(质押车逾期有权处理吗)

【法律知识小科普】——车辆质押后的交通事故谁负责,下面是如一席话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质押车贷款不还

“车辆质押”是指所有权人将车辆质押给他人以获取贷款,当借款人还清所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他人的质权会随着债务人债务的消除清除,车辆所有权人重新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一种交易行为。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以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质押物来拿取相应的贷款,车辆质押成为现代汽车消费融资的一种趋势。但是,在质押过程中,如果质押车辆是款豪车,大多数人会心动,随之擅自使用质押物而造成质押物的损失。

对于车辆的质押,很容易发生因为使用质押的车辆而产生交通事故,最后受到侵权的人却找到质权人来请求其承担责任。那么,质权人需要为之承担责任吗?

一、车辆质押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在车辆质押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责任的判定是非常关键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在车辆质押的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出质人、质权人和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

(一)出质人是否需要负责

但无论如何,出质人不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被盗或者被抢等车主意志意外的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且实际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可不承担责任。

对于质押物,《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应当合理妥善的保管质押物,严禁造成质押物的毁损,破坏。因此,对于质权人偷开被质押的汽车,也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受车主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可不承担责任。

(二)质权人是否需要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人没有车辆所有权,但仍需要承担车辆的管理和保管责任。因此,车辆质押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车辆本身的损失,损失责任应由质权人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承担全责或其他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发生出具事故认定书,然后由质权人和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程承担责任。

如对方当事人全责,那么就赔偿质押车辆的损失,如质权人全责,则由质权人对整起交通事故进行负责。还需要对出质人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比如车辆保费的增加,事故车的贬值部分等。

二、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实务分析

(一)实务案例

在2017年6月,吴某因为企业资金链断裂,急需要现金周转,于是找到张某借款180万,约定6个月后归还,张某要求吴某拿自己的一辆奥迪车作为质押来保证其能按时还款,吴某答应,二人也签订了质押协议并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在2017年9月,由于张某需要出门谈生意,便临时驾驶吴某质押在这里的奥迪车出门,在走到一处红绿灯路口与驾驶着丰田轿车的石某相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是由于张某在右转时未注意路况,追尾直行的石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吴某车辆仅有交强险,未缴纳第三人责任事故保险,因此只能由张某来对石某进行赔偿。

后张某由于拖欠对石某的赔偿款,石某便将张某与实际车辆所有人的吴某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车辆损失。

(二)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直到被起诉,吴某才知道他质押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情况,并且在质押协议中,二人也明确表示,由质权人张某妥善保管质押物,未经质押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对质押物再次设置抵押或质押。

张某在9月驾驶质押车辆,并未取得吴某同意,吴某也表示不知道这一情况,因此,出质人吴某不需要对石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张某在十五日内向石某支付汽车修理费和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8512元。

吴某的车辆由于此次的事故,需要12万的汽车修理费,当吴某在法庭上要求张某承担时,法庭表示与此案不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需另案起诉。但根据《民法典》担保物权的规定,张某是需要对吴某支付这笔汽车修理费的。

三、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责任

在车辆质押业务中,保险责任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一方面,对车辆购买的保险责任不当,容易造成车辆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借款方的损失。另一方面,保险责任的明确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相关流程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在车辆保险业务中,保险种类主要有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等。

交强险是由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保险,对肇事方进行责任和赔偿,主要涵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质押业务中常见的一种保险责任,通常情况下,车辆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是由于我方的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将赔偿损失。

车损险是一种对自己车辆的保险,主要对车辆本身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在车辆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哪怕出质人购买有第三者责任险,质权人也不能以此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在保险法保险责任中规定,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只有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偿。

而质权人在未经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并非出质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无法使用第三者责任险。

质押车逾期有权处理吗


​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发现一部涉案“宝马”车现身福州某修车店。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楼法院就地查封了这部“维修中"的7系宝马车。



接到车辆线索 法院突击执行


被执行人游某、池某两夫妻均为80后,为购买宝马小轿车,向银行贷款了49.5万元,贷款期限为36期,结果无力还清。



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施同兴


2014年贷完款以后,2016年的5月份就已经逾期未还了。还了5万多元的本金,现在还有441300多元的本金未还,累计下来的总体债务有50几万了。


据执行法官介绍,由于被执行人欠款不还,银行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进行了起诉,判决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在法院查控过程中只扣了3000多元,不足以覆盖他的债务。法官表示,目前将通过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车辆,进行拍卖抵债。但由于车辆行动轨迹不定,也给执行带来了难度。


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施同兴


一会儿在上海出现,一会儿在外省出现,无法实现实际的查封和扣押,没办法进行变现,这是车辆动产的一个特性。




维修店:车辆正处维修状态 车主另有其人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定位,执行人员驱车赶到一家车辆维修店,顺利找到待扣押的目标车辆。但让执行法官大吃一惊的是这辆车目前是属于一个修理的状态,发动机已经被拆除。

维修店工作人员告诉执行法官,宝马车辆还需一周左右才能完成维修工作。为了保障车辆后期的变现价值,执行法官决定对车辆暂行就地查封。

但维修店告诉执行法官,这部宝马车已被原车主抵债给了“新车主”,目前是新车主将车交由他维修。随后,执行法官通过维修店负责人电话,与这位车辆实际使用人取得联系。电话中,执行法官释明法理,告之银行方面对抵押的宝马车辆,享有拍卖或折价的优先受偿权,希望法外人能够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否则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执行法官 对话 案外人
这部车是被执行人他的爸爸,你知道吗?他爸爸欠的债务。他是把车就是抵债抵给你了是吧?抵我200万,我总共是借给他800万。虽然他这个车抵给你了,但因为这个车没有办理过户,没办理解押,这个车还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这个从法律上来讲这个车还是被执行人的,所以我们今天要把这个车进行一个扣押。他还写给我单子,他当时抵押给我的单子我都在。这是你们之间的一个法律关系,但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办法对抗法院对车辆的执行,不能对抗这个车辆抵押权的实现。

此外,关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问题,执行法官建议案外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


如果他有欠你钱,你该起诉还是要起诉。


案外人

人都不知道死到哪里去了,都不知道死活。

法官



不管能不能找到,你都可以起诉,人下落不明也是可以起诉的。


因案外人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维修店负责人继续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暂行就地查封 后续再扣押拍卖



执行现场,关于宝马维修费给付一事,汽车维修店负责人也向执行法官提出了自己的担忧。


汽车维修店负责人


我们车修好了,你不管我们这边的维修费付不付,你车都强制拖走,会不会存在这种问题?


执行法官 施同兴


就算我们是强制拖走了,你的票据跟随着车辆一起带围院评估拍卖以后的款项,只要这个车变现了,第一笔钱就是还你的维修费,就可能存在一个时间的问题。


随后,鼓楼法院执行人员在保证维修人员能正常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依法对这辆宝马车暂行就地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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